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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项目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资格后,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应该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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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14 10:00:46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属于正常程序,无须报财政部门。可以选择重新采购。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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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8-12-16 15:36:34 |显示全部楼层
成交供应商发现项目中软件对接方面无法满足,应该认为是客观理由,所以可以按照74号令 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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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8-12-17 10:56:23 |显示全部楼层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8-12-14 12:38
应上报财政,因为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合同的,财政部门应依照政府采购 ...

我觉得理由还算合理,至少在评审阶段都没有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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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8-12-20 09:50:34 |显示全部楼层
wzl11 发表于 2018-12-18 19:25
个人更倾向应认定为非正当理由,因为采购文件应该提供了原系统相关情况,响应供应商应该认真研读了采购文件 ...

我个人认为软件对接确实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最简单的EXCEL和WPS表格已经及其相似了,但是还是会有些公式不兼容。更别说复杂的软件接口了。
而且案例显示在整个评审过程中都没有提出和发现,采购文件中似乎也未明确,而是供应商事后主动发现的,这显然不是很大众化的问题,而且短期难以解决。如果供应商能够解释清楚,建议还是认可属于不可抗力为好。按照74号令二十二条处理。
即便到财政部们,供应商也可以以采购文件中未明确为理由辩解。耽误时间似乎没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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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5 11:02:15 |显示全部楼层
bob1511 发表于 2018-12-25 10:40
采购人的问题,采购人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个人也比u较倾向是采购人责任大些。所以不易要求财政部门认定为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或对供应商进行处罚。采购人承担重新采购的损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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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5 15:08:17 |显示全部楼层
bob1511 发表于 2018-12-25 12:34
是的,如果是采购人的问题,那么不应对供应商进行处罚。但是这个过程也不应是采购人与供应商私下协商解决 ...

既然不认为需要对供应商处罚,无违法行为,也无需财政部门责令改正什么。采购人自行重新采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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