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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cmj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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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项目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资格后,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应该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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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楼主
发表于 2018-12-15 19:56:23 |显示全部楼层
74号令 第五十四条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二)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个人认为应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如果发生成交供应商是真的履约不了(璧如原软件公司不配合),只能向财政部门报告重新采购。
    另外大家可发表下高见:软件对接无法满足是否算正当理由。正当理由的范围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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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沙发
发表于 2018-12-18 19:25:40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更倾向应认定为非正当理由,因为采购文件应该提供了原系统相关情况,响应供应商应该认真研读了采购文件,提交响应文件应该认为自身有能力完成采购项目,现在由于自身原因不能完成,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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