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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mcmjs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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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判项目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资格后,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应该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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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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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2-22 15:15:46 |显示全部楼层
1、上报同级财政部门;
2、财政部门意见原件:重新招标或者第二名顺位;
3、放弃理由不充分,处理放弃中标的第一名,扣除保证金;如有弄虚作假,还要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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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沙发
发表于 2019-2-18 11:32:55 |显示全部楼层
1、供应商以“项目中软件对接方面无法满足,向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提出放弃成交资格的书面说明函”,即是拒签合同,书面说明函即是理由,就应该按照政府采购实施条例判断这个理由是否成立?采购人在行使此项权利时(要明确是采购人而不是代理机构),有三方面需要考虑,但从大方面说肯定会有风险,所以大部分采购人是不会轻易认定是否合理,肯定会推脱出去的。  所以一般都是由采购人上报财政部门决定,财政部门也不傻,谁会承担这个责任,所以肯定会后续的麻烦。
2、项目中软件对接方面无法满足。为什么不满足,是评审过程中评委审查的问题还是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虚假的东西,都要有一个明确的界定,现在涉及政府采购不是你说放弃就放弃了,代价是很大的,大的足以让这个公司承受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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