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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采用的采购方式不符合法定情形的投诉处理决定(可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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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 16:40:22 |显示全部楼层
合肥市财政机关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日期:2017-08-01 08:24 字号:[ 大 中 小 ] 视力保护色:
  合肥市财政机关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合财购〔2017〕839号  

  投诉人:安徽兴宸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文球
  地址:合肥市瑶海区东一环路936号铭座大厦2713
  被投诉人1: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缪守宝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168号
  被投诉人2: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冰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要素大市场
  2017年6月15日,本机关收到安徽兴宸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递交的投诉书,投诉人对“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摩托车采购项目投诉书(项目编号:2017HFCJ0613)”提起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查,本机关予以受理。
  投诉人投诉事项:本项目不符合“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活动的法律规定及要求,警用摩托车具有相应的行业标准及规范,行业发展健康,市场竞争充分,不应该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而是应该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进行采购。
  本机关受理投诉书后,依法分别向被投诉人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和采购人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进行了调查,查阅了与本次采购项目相关文件及专家论证纪要等资料,被投诉人采购中心和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收到投诉书副本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提交了书面答复和相关证据,现本机关已审查终结。
  本机关查明:此项目采购的警用摩托车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了参数和相应的技术标准,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第二款“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的规定,不应使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活动。
  根据以上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人对“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摩托车采购项目不适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投诉予以支持。
  2、“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摩托车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17HFCJ0613)采购活动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合肥市人民政府或安徽省财政厅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投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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