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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哟切客闹

湖北财政厅发文禁止采购人(代理机构)收取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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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27 10:02:32 |显示全部楼层
only1u 发表于 2019-2-27 09:24
这个严格的说到是不违法,因为法里说的是可以收。所以收不收都行。
但是强制要求不许收,有点过分。

对的,文件上光写为了方便投标人了。
那招标人的权益谁来保证呢,投标保证金对投标行为也是种约束,现在施工单位本身就够乱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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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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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27 11:03:07 |显示全部楼层
majorpd 发表于 2019-2-25 14:47
该条款出自《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 ...

按照新修改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相关工程的上限应该是50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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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27 11:06:49 |显示全部楼层
only1u 发表于 2019-2-27 09:24
这个严格的说到是不违法,因为法里说的是可以收。所以收不收都行。
但是强制要求不许收,有点过分。

1、明显是违反上位法的。上位法赋予的权利,一个规范文件是不能禁止或剥夺的。
2、财政局可以禁止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收取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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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27 11:14:15 |显示全部楼层
only1u 发表于 2019-2-27 09:24
这个严格的说到是不违法,因为法里说的是可以收。所以收不收都行。
但是强制要求不许收,有点过分。

湖北财政厅这种行为当然是违法的
行政法规赋予了采购人自由选择是否收取保证金的权利,权利可以放弃但不能人为剥夺。地方财政厅以红头文件也就是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强制采购人放弃收取保证金的权利显然是违法的。立法法等也早就规定了,规章、规范性文件不能增加行政机关对的权利,不能减少行政机关的义务。同时不能剥夺减少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的权利,不能增加他们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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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发表于 2019-2-27 13:37:37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立法法的这一条确实是明确了。

所以主楼做法违法。我学习的不够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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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发表于 2019-2-27 14:04:32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一下,整个湖北省都纷纷效仿,各地市都出台政策了。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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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发表于 2019-2-27 14:09:32 |显示全部楼层
再去看了一下,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里面就公然写了。凡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招投标交易场所不得收取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
等于是胡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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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1 11:09:45 |显示全部楼层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9-2-27 11:14
湖北财政厅这种行为当然是违法的
行政法规赋予了采购人自由选择是否收取保证金的权利,权利可以放弃但不 ...

顶 学习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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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 12:07:29 |显示全部楼层
bob1511 发表于 2019-2-27 11:03
按照新修改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相关工程的上限应 ...

多谢,真的是50万了。项目差点就上公告了,赶紧修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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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发表于 2019-3-3 20:58:49 |显示全部楼层
不违法是肯定的,因为收投标保证金是法律授予招标人的权力,不是强制性规定,因此招标人不收没有问题。
作为行业监管部门的财政厅,相应国家相关政策,履行行业秩序管理的职责,强制性限制法律法规授予采购人的权力,个人认为属于职权越位,有违规嫌疑。
如果将该通知文件改为指导性意见,就没有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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