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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jiay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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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 服务类项目分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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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11#
发表于 2019-3-4 19:58:54 |只看该作者
   纠正之前一个错误的观点,经查建设部等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正确的是:全部肢解进行分包,应属于转包。
   查了条例第72条,正确的内容是:“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77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没有楼上所说的“将全部或将关键性部分分包已经属于转包”的内容,对不上。至于“关键性”的定义、定性,上面已说了,只适用招标项目,其他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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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12#
发表于 2019-3-5 08:25:21 |只看该作者
bob1511 发表于 2019-3-4 11:03
将全部或将关键性部分分包已经属于转包,是条例72条中明确违规的。

将全部或将关键性部分分包已经属于转包

这个依据出自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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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发表于 2019-3-5 16:44:55 |只看该作者
wzl11 发表于 2019-3-4 19:58
纠正之前一个错误的观点,经查建设部等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正确的是:全部肢解进行分包,应属于转 ...

1、全部进行分包=转包,应该没太大争议吧。
2、对于将关键性部分进行分包,参照工程转包、分包的相关规定,应属于违法分包。
3、除招标外,其他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并未明确关于分包的相关规定。不过,采购法及实施条例中相关法条的释义倒是说的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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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5 16:49:21 |只看该作者
jiayw 发表于 2019-3-5 08:25
将全部或将关键性部分分包已经属于转包

这个依据出自哪里?

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分包、转包相关定义。可以参考建设工程项目相关定义。或者是参考采购法中相关法条的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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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15#
发表于 2019-3-6 11:57:31 |只看该作者
这个应该不属于转分包吧,现在很多的劳工或者一些公司的人员关系放在人力资源公司代为管理挺正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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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发表于 2019-3-9 20:17:58 |只看该作者
规定了不得分包的主体服务内容,其他 都可以分包
好汉不提当年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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