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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jiay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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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 服务类项目分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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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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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3 09:51:00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wzl11 于 2019-3-4 20:00 编辑

个人觉得:87号令只适用招标项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74号令、竞争性磋商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都没有87号令35条类似的规定,因此,如果非招标的采购文件没有分包方面的规定,则成交承包商采用将部分内容都分包是不违规的,关键还是采购人严格按采购文件和合同做好项目的履约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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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9-3-3 10:16:49 |显示全部楼层
转包,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2条是有明确规定的,属于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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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9-3-4 19:58:54 |显示全部楼层
   纠正之前一个错误的观点,经查建设部等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正确的是:全部肢解进行分包,应属于转包。
   查了条例第72条,正确的内容是:“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77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没有楼上所说的“将全部或将关键性部分分包已经属于转包”的内容,对不上。至于“关键性”的定义、定性,上面已说了,只适用招标项目,其他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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