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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购人是否有权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等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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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0 19:48:30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采购人是否有权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等问题的函

财库便函〔2019〕154号
哈尔滨市财政局:
《关于采购人是否有权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有关事项的请示》(哈财采函20191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无需向财政部门报批。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供应商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供应商法律责任。政府采购活动或中标供应商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递补供应商的经济性和效率等因素,自主确定是否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或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对于供应商履约验收不合格、双方解除合同的情况,应当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执行,原则上不得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需要重新选定供应商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国库司
                                                                                        2019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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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1 10:00:37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明白!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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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1 11:14:17 |显示全部楼层
履约时,政府采购程序已经结束,应当适用于合同法之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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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发表于 2019-3-22 09:04:01 |显示全部楼层
bidboy 发表于 2019-3-21 10:00
说的明白!

这件事本来就很明白。不用解释。
问题是,代理费谁出?
按道理应该1出,因为招标过程已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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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2 10:03:56 |显示全部楼层
only1u 发表于 2019-3-22 09:04
这件事本来就很明白。不用解释。
问题是,代理费谁出?
按道理应该1出,因为招标过程已经完成。

是谁的过错向谁追究民事责任(即代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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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2 11:15:34 |显示全部楼层
only1u 发表于 2019-3-22 09:04
这件事本来就很明白。不用解释。
问题是,代理费谁出?
按道理应该1出,因为招标过程已经完成。

代理费的问题可以在招标代理协议和招标文件中详细明确出现此情况的处理办法。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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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发表于 2019-3-29 15:42:45 |显示全部楼层
拒签合同,基本上不存在,除非是来搅局的核算成本错误,但是一般公司也是出于考虑违法成本,宁愿赔本也做。大多是各种特殊原因才放弃,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供应商违规行为,这个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但是大多情况,只要重新招标了,各方都是默认,只要不造成对各方大的影响就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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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发表于 2019-4-2 09:15:26 |显示全部楼层
1、采购人选择权:只要出现拒签合同的集中情形,采购人即可重新招标或者顺延,。A附加非法条件,B中标通知时间之前不签订合同,C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等情形;
2、顺延符合条件:A正当性,B经济性,采购时间和成本,第二顺延单位的报价不能相差太大对采购人明显不利,C采购的效率性;
3、拒签合同理由:A投标文件出现较大事物,如履约重大亏损,B受胁迫,不得已放弃合同,C供应商为了利益最大化,使报价高的单位能递补签订合同,D不可抗力。个人理解基本上就只能是第四种才算是合理理由,第一种,出错是你自己的事情,既然投标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否则无法保证采购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种,受胁迫,现在法制社会,暴力性质的胁迫基本没有,只有自身出现问题被别人抓住才会受胁迫,自然黑锅也要你自己背。上述四种理由,明确的释义可以参考《政法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
4、合理不合理:判定权,个人理解根据 财政部这次的复函,判定权应该在采购人手里,因为现在国家注重采购人的权利和责任。那么采购人的这个权利就很重要了,出现拒签合同情况,如果判定合理,那么采购人就可以直接顺延或者重新招标,不用上报财政部门。但是采购人认定不合理,那么采购人有义务“应当”即必须向财政部门报告,追究供应商责任。如果采购人认定合理,不上报财政部门,那么这个责任就在采购人了,对于是重新招标的情况,只要没人质疑和投诉,财政部门一般没有精力去主动追查,即使在以后的检查中,或者出现质疑和投诉的情况下,财政部门一般也会息事宁人。那么意味着如果把不合理认定成合理,而且顺延,那么采购人就给自己留下了隐患,一旦出现质疑和被抽查的情况,财政部门是会动真格的。  这也是出现拒签的情况,99%的采购人都会选择重新招标。
5、招标代理费:如果出现拒签合同,因为现在代理费是市场化,只要是采购人默认,基本上那个还是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将招标代理费相应的提高,楼上说的协议中体现基本上采购人不会同意,写到招标文件中,实现起来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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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发表于 2019-4-11 11:14:38 |显示全部楼层
qqacj 发表于 2019-4-2 09:15
1、采购人选择权:只要出现拒签合同的集中情形,采购人即可重新招标或者顺延,。A附加非法条件,B中标通知时 ...

基本上只有不可抗力造成的拒签合同才能认定为合理。对于不合理的拒签可能会存在程序上先后的问题。按照回函,采购人是可以不等财政部门对于违法行为的认定。但是,一旦采购人对于违法行为的认定或是在认定的程序上存在问题,那就会比较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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