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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购人是否有权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等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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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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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3-29 15:42:45 |显示全部楼层
拒签合同,基本上不存在,除非是来搅局的核算成本错误,但是一般公司也是出于考虑违法成本,宁愿赔本也做。大多是各种特殊原因才放弃,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供应商违规行为,这个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但是大多情况,只要重新招标了,各方都是默认,只要不造成对各方大的影响就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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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沙发
发表于 2019-4-2 09:15:26 |显示全部楼层
1、采购人选择权:只要出现拒签合同的集中情形,采购人即可重新招标或者顺延,。A附加非法条件,B中标通知时间之前不签订合同,C拒不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等情形;
2、顺延符合条件:A正当性,B经济性,采购时间和成本,第二顺延单位的报价不能相差太大对采购人明显不利,C采购的效率性;
3、拒签合同理由:A投标文件出现较大事物,如履约重大亏损,B受胁迫,不得已放弃合同,C供应商为了利益最大化,使报价高的单位能递补签订合同,D不可抗力。个人理解基本上就只能是第四种才算是合理理由,第一种,出错是你自己的事情,既然投标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否则无法保证采购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种,受胁迫,现在法制社会,暴力性质的胁迫基本没有,只有自身出现问题被别人抓住才会受胁迫,自然黑锅也要你自己背。上述四种理由,明确的释义可以参考《政法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
4、合理不合理:判定权,个人理解根据 财政部这次的复函,判定权应该在采购人手里,因为现在国家注重采购人的权利和责任。那么采购人的这个权利就很重要了,出现拒签合同情况,如果判定合理,那么采购人就可以直接顺延或者重新招标,不用上报财政部门。但是采购人认定不合理,那么采购人有义务“应当”即必须向财政部门报告,追究供应商责任。如果采购人认定合理,不上报财政部门,那么这个责任就在采购人了,对于是重新招标的情况,只要没人质疑和投诉,财政部门一般没有精力去主动追查,即使在以后的检查中,或者出现质疑和投诉的情况下,财政部门一般也会息事宁人。那么意味着如果把不合理认定成合理,而且顺延,那么采购人就给自己留下了隐患,一旦出现质疑和被抽查的情况,财政部门是会动真格的。  这也是出现拒签的情况,99%的采购人都会选择重新招标。
5、招标代理费:如果出现拒签合同,因为现在代理费是市场化,只要是采购人默认,基本上那个还是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将招标代理费相应的提高,楼上说的协议中体现基本上采购人不会同意,写到招标文件中,实现起来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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