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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标代理费收取标准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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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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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3 21:42:01 |显示全部楼层
(发改价格[2015]299号)这是说从国家层面放开强制性价格规定,而各地主管部门对本政府部门、国有企业等政府部门的委托代理服务费用价格出台一些指导性文件,作为政府内部管理项目费用开支的一个制度性指导意见,从严谨的法律本身来分析这本身不违法违规。版主主要还是认为部分地方出台的收费价格不合理,没有充分考虑采购代理的合理利润,特别是一些小项目,应该设置一个起步价(项目最低价)。
   因此,个人认为,出台指导性文件与收费价格设置不合理是两回事,不应该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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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沙发
发表于 2019-4-3 21:49:09 |显示全部楼层
还璧如,合理的收费,对一些重新招标(采购)项目、重新评审的项目的收费,应有单独费用增加。这些合理的费用支出和诉求,各地方主管部门在出台指导性意见时都应该有所考虑,这才是一个合格的政府部门,只是受制于各方面因素这样的政府很少很少。另一方面,作为利益相关方,你们本身是否尽到职责,是否向主管部门反映建议过?你们自身也要把自己的合理诉求反映到主管部门,如果没有,你们自身也是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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