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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微的政策功能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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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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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19 16:58:40 |显示全部楼层
我来再请教下,对于评委评审投标供应商是否是小微企业,是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以及附带资料来评审认定,还是只要投标人提供了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如声明函是小型企业,评委就可以直接认定为小型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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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沙发
发表于 2019-7-23 11:08:31 |显示全部楼层
wzl11 发表于 2019-7-19 19:42
“只要投标人提供了中小微企业声明函,如声明函是小型企业,评委就可以直接认定为小型企业”。
  浙江省 ...

    浙财采监〔2018〕2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经信委(局),省级各单位,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各中介采购代理机构:
为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政府采购办事流程,经与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研究决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取消《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中小企业局转发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2〕11号)转发意见第二、八点要求的“由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中小企业资格确认意见书》”的规定。今后,在供应商申请注册入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需要明确供应商类别的环节,供应商无需提供《中小企业资格确认意见书》,改由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与审核单位自行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一、原浙财采监〔2012〕11号转发意见第二点的“对申请将企业规模调整为中小企业或新申请注册入库的,应提供当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格式见附件2)及相关依据。”修改为“对申请将企业规模调整为中小企业或新申请注册入库的,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由审核单位进行核查。”
二、删去原浙财采监〔2012〕11号转发意见第八点的“各级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帮助,按本通知要求及时为中小企业认定出具意见、提供服务。”
三、删去原浙财采监〔2012〕11号转发意见的“附件2中小企业资格确认意见书”及附件内容。



改 由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与审核单位自行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还是核查的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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