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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bidbo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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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九百三十五号)--购买招标文件不能审查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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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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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4 11:06:02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财政部的意思是:
1.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也就是说,  采购人设定“投标人必须是所投产品的制造商或代理商,代理商投标须提供制造商的专项授权(如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资格,是没有问题的,没有歧视。  投诉人的理由不成立,财政部不支持。这个从财政部网上答疑上能看到,采购人有权利根据项目需要,规定只能厂商、制造商等投标

2.    2.招标公告规定供应商在购买招标文件时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等文件,代理机构重复进行资格评审。
财政部关注的是后半句,代理机构重复进行资格评审,  代理机构应该是进行了资格评审,也就是说代理机构有通过资格评审,不让一些供应商投标的动作,

而    采购人设置“1.1 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没有问题,

这里是不是对大家提了醒:
即使有特定的资格,在卖标书环节,是不是不能阻挡不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买标书呢?可以提醒他,但是不能不卖给他标书,如果他硬要买标书,且确实不符合特定资格条件,只有等开标现场,再进行资格审查时才能,将该投标人做无效投标处理?

一家之言






相关:
投标人必须是所投产品的制造商或代理商,代理商投标须提供制造商的专项授权(如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

1.1 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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