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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九百三十七号)---评审中补充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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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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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15 17:16:40 |显示全部楼层
一、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八条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涉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这个公告,我个人看法在于:采购法规定了举报人的权利。关键是很多人对“控告和检举”  没有什么概念,一般都是走公开的质疑和投诉渠道,而且控告和检举政府采购法中的有关部门、机关也不明确,很多时候工程上有的走纪委监察渠道。国家在修改政府采购法时应考虑是否应该取消控告和检举,投诉处理办法也很明确了,这个控告和检举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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