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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采购中企业必须提供的税收零申报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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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15 22:31:26 |显示全部楼层 |倒序浏览
    小弟这里是广西的,今天评标遇到一个问题,具体描述如下:
   
    某个单位采购一批工作服,标书要求中明确写明,供应商应提供本年度7-9月的税收凭证或者免征税证明
   
    其中一个供应商成立于2019年7月9日,有提供2019年7-9月份的财务报表证明
   
    但是在提供的税收凭证中,由于该供应商属于广东省企业,只提供了由广东省税务局缴纳税务凭证,但是纳税项目全部属于社保养老金、工伤、生育保险等。
   
    因此个人认为虽然这个属于纳税凭证,但是由于纳税项目不属于正常的企业经营税项,不应作为有效的纳税凭证。因此对该供应商的标书作无效认定。
   
    但是在通知中介机构,并告知供应商无效认定原因后。供应商支出,由于其7-9月份经营收入未达纳税起征点没有纳税凭证,属于纳税零申报。但是在广东省,现在税务部门不给出具不达纳税起征点的免税证明。

    请问有没有属于广东省的专家评委,在广东是不是税务部门不给予出具该项证明。

    同时,在广西,当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如果未达纳税起征点,现在一般有2种证明方式,一种是到税务部门开具不达纳税起征点的免税证明,另外一个是直接打印一张网上填写的纳税零申报凭证并盖章,作为证明。

    虽然最终小弟都坚持该供应商的标书无效认定,但是在此提出来,还是想各位资深专家给予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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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9-11-18 21:39:27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说,难道各省份不一样,真正的税项里面有 养老、工商、失业这种税费种类吗。
我觉得只是因为各省份机构改革的不一样,导致有些省份游税务部门代社保部门收取这个社会保险费用,并非真正得纳税。
同时:2015年中国政府采购报中的一个说法指出:
供应商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指供应商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凭据。供应商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主要是指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一段时间内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也需要提供缴纳税收的凭据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即使标书没有明确说明是经营性税收凭证,但是潜在的含义也说明了企业应该提供的是属于经营性的税收、或者类似城市建设、教育附加、基建等税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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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9-11-20 11:51:04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我想讨论的是:
1、由税务局代征缴的社保类费用,虽然是税务局开具的发票,但是应该不能认定为企业的税务缴纳凭证。
2、如果企业需要提供的某几个月属于或者说符合零税收申报,应该提供税务局的零纳税证明,或者税收零申报证明。
3、广东省是不是真的税务部门不给与开具零纳税证明,难道连网上的零申报证明这个都没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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