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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修订,政府采购不受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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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发表于 2019-12-10 09:48:52 |显示全部楼层
招标投标法修订,政府采购不受影响吗?

1. 两条新闻

     10月21日至23日,王绍双副司长率领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资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云南、陕西、青海省,以及国家铁路集团公司有关人员组成的中国政府谈判代表团,赴瑞士日内瓦就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定》(GPA)第7份出价开展首轮谈判。谈判期间,王绍双副司长还与WTO政府采购委员会主席和秘书处负责人开展了会谈。

   12月3日,记者从国家发改委获悉,按照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改革完善招投标制度的部署要求,为深化招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解决招投标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经过前期调研、专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2.一些专家学者、国外有关人士,希望中国政府采购   招标投标统一起来,是一厢情愿还是未来发展方向?

3.政府采购  招投标  应该、能够长期这样由不同部门负责,各自沿着自己的道路发展吗?

4.引出题目:招标投标法修订,政府采购领域不受影响吗?

5.一直以来的理论,建设工程适用招标投标法,单纯货物、服务招投标,适用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没有依据的,从招标投标法 里面找。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和  招标投标法  目前  有好多地方不一致的地方,随着这次   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的发布,  两者的关系渐行渐远,单纯的   办法 应该 在 法 的框架下  朴素理论,越来越没办法提供理论依据了。

6.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47条,一旦按照草案修改,
若政府采购 不借鉴此思路进行相应修改,势必会继续在社会上造成混乱,两会期间,专业人士、公司代表必然又会提出相应的议案
若政府采购 借鉴此思路进行相应修改,大家可以闭着眼睛,想一下会出现什么情况,推荐3家不排名,让采购人来定,会怎么样呢?

大家是什么意见呢?



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集体研究并分别独立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不超过三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优势、风险等评审情况进行说明;除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排序的外,推荐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序。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结合对中标候选人合同履行能力和风险进行复核的情况,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自主确定中标人。定标方法应当科学、规范、透明。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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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0 16:17:53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两法不统一,这样的问题就总会有。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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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发表于 2019-12-10 16:25:16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两法合并应是发展方向。其中两点原因:一是招标能不能保证项目质量?二是私人投资采购方式是否应该受到限制(即强制招标)?如果上述两点原因的答案是不能和不应受到限制的话,那么两法的约束范围就会不断重合。为何国外没有单独的招投标法?至于两法是合并为公共采购法还是招投标法并入采购法,我个人认为前者可能性更高一些。
其次,招投标法大修后会紧跟着条例规章的大修,至于采购法,其本身也需要按照深改方案进行修改。
最后,对于评定分离,这是完全错误的一种方式。从只能选第一变成只能三选一,变相的促进了投标人围标、促进了候选人进行潜规则。如果说以前评委会裁量权大的话,这根本没解决任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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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发表于 2019-12-10 18:48:46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特色,没有什么不可以的。分开有分开的好处和优势,合二为一,行政资源肯定要节省近半,但肯定要乱一阵子。不慌,让子弹再飞一会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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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0 21:14:03 |显示全部楼层
评定分离看来是招标投标的趋势,但在政府采购领域,由于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政府采购中的招标投标及非招标采购项目的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原则,已由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另行规定,因此,这一问题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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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发表于 2019-12-16 14:56:15 |显示全部楼层
      标法条例第八十四条 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也就是说,政采有规定的看政采规定,没规定的看标法。已经很明白了。

这里没什么矛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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