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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属于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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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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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5-2 07:33:03 |显示全部楼层
"具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且供应商不得通过授权获得"这句话有问题。
1、根据《工信部令42号》,《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早之前只有北京的ICP证的叫法。但现在北京已与全国其他省份统一称做《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也即《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已无效了。而根据招标文件这句话的理解,投标人必须要求同时具备两个许可证,这明显是认定的违法情形。
2、根据《工信部令42号》 第十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经发证机关批准,可以授权其持股比例(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少于51%并符合经营电信业务条件的公司经营其获准经营的电信业务。即国家规定可以依法授权获得许可经营,而招标文件确规定“且供应商不得通过授权获得”,这个也明显违规。因此,财政部的处理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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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0-5-8 20:59:52 |显示全部楼层
xjapan634009 发表于 2020-5-2 09:56
就几家有,是有点限制了。

具体准确数据没有,但全国应该有上百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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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20-5-8 21:32:52 |显示全部楼层
jiayw 发表于 2020-5-7 08:52
专业性很强啊?
需求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的人员,要很好的考察所要求的的投标人证书哦

谢谢大咖点赞,很荣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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