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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非依法必须招标工程项目适用法律的解释是否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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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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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9 16:26:27 |显示全部楼层
招投标法:说明了必须招标的项目,如何进行招标,但是对于不进行招标的并未过多的说明;
政府采购法:通过政府采购目录将“发改委16号令”限额标以上的工程,归属招投标法管理,“发改委16号令”限额标准以下的,归属政府采购法管理;
政府采购目录:各省不同,金额不同,目录以外或限额以下的项目采用分散采购,而且也有规定为: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
      这样就出现了一种情况,不满足招投标法条件,在政府采购法中被排除在招标之外的项目。国库司回复中,前面无论列举了多少情况,都不重要,此回复中最重要的一句:“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将一些特殊的情况拉回到政府采购管控的序列中。个人理解,有不对之处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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