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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县级投诉处理被撤销,适用依据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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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5 21:06:28 |显示全部楼层
qqacj 发表于 2021-3-4 12:29
1、第一次县财政做出的处理决定(2020.12.28),投诉人申请行政复议,市财政撤销了县财政的处理决定,要求重 ...

因为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只是适用于工程招投标,而本帖关于采用竞争性磋商的政府采购项目,只能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通属点讲;就是用错方法了。
这就是第二次处理决定进行了错误改正:即“与事实不符合,属于适用依据错误”。但这句话还是有问题的,不存在什么“与事实不符合”的情况,只需说“属于适用依据错误”即可。
那适用的依据是什么呢?1、政府采购法  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2、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  第十条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就是说:磋商小组不应供应商郑州德溢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没有相应经营范围而认定响应文件无效(废标),也就是说:磋商小组未按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进行磋商,违反了《政府采购法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终止本次竞争性磋商采购,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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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1-3-5 21:30:35 |显示全部楼层
“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这个理由,不是用不到,是用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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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10 18:59:29 |显示全部楼层
qqacj 发表于 2021-3-9 15:00
我仔细看了一下:
1、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市场 ...

评委过程中以发改委这个文件停止评审,当然是错的。经行政复议后,不是财政部门第二次处理决定改正第一次的错误,明确了第一次的决定“属于适用依据错误”了吗?就是依据用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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