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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二百六十三号)-评标委员会停止评审,投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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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8 10:27:38 |显示全部楼层 |倒序浏览
1、投诉事项3-5为:评标委员会以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为由停止评审,侵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2、最终财政判定:投诉事项3-5成立,但不影响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作出废标决定的合法性。  

看不懂???

20210120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二百六十三号)【ZZSPP-2020-0.pdf

240.91 KB, 下载次数: 7

20200909(二次)中标公告(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ZZSPP-2020-09-2】附件-招标文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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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0更正公告【评委委员会停止评标工作】【ZZSPP-2020-0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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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1-3-12 12:37:22 |显示全部楼层
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
评审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3.1】
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应当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

   “wzl11”朋友提的,个人认为:评标委员会先书面说明情况,只要这个过程,评委没有任何违法违规情形,那么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是无权干涉的。
个人建议:
1、先形成书面情况说明,各专家评委及采购人代表签字确认(采购人代表拒签也影响不大);
2、与现场监督或者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沟通,如果可以请他们予以“证明”,即证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确认的事实存在;一般情况,即使没有人签字,交易现场都有监控视频会存档;
3、直接出具评审报告,包含评标委员会内部的沟通情况,事情起因,最终做出的结果。这时评审报告如果采购人代表(评标委员会中的成员)不签,就代表他同意,如果签,必须说明理由。
4、在现场监督或者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监督下,与财政部门汇报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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