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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是否应认定为无效响应的评审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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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5 20:38:55 |显示全部楼层 |倒序浏览
昨天实践中碰到的评审实例,一个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项目,分2个标项。其中第一标项有A、B、C、D、E五家磋商响应供应商,第二标项有A、C、D、E四家磋商响应供应商。评审发现第一标项A、B两家响应供应商的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中有一人为同一人。
问题:1、第一标项A、B两家响应供应商是否应认定无效响应?法条依据?
   2、如果第一标项A、B两家应认定无效响应,那第二标项的A供应商是否也应认定为无效响应?法条依据?
   3、如果A、B两家响应供应商被认定为无效,如果你是供应商且认为评审小组认定有误,质疑依据是什么?
请注意关键词:竞争性磋商采购、同一采购项目、不同标项(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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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2-1-6 20:18:15 |显示全部楼层
补充下:磋商采购文件没有条款规定项目管理成员中为同一人认定为无效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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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22-1-8 08:29:52 |显示全部楼层
qqacj 发表于 2022-1-6 16:14
1、竞争性磋商:财政部214号文;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有描述的:
(1 ...

身份证核对过,肯定是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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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8 08:41:58 |显示全部楼层
qqacj 发表于 2022-1-7 12:55
如果磋商文件中没有此条款,那就麻烦了,因为政府采购法序列中只有87号令规定了此条款,那么竞争性磋商中, ...

认同你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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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8 10:27:29 |显示全部楼层
违法政府采购法系的依据只能是:《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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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0 19:29:06 |显示全部楼层
   87号令“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视为”串通投标跟“认定属于”串通投标差了十万八千里。同一人兼职与两家广告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很正常,本人与大家的思路有点相左。磋商小组依据什么要向财政部门报告?你报告了,如果我是财政监督部门,反问一句:“你们依据政府采购哪个条款规定,来向我们报告”。
   另外请注意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投标人(响应供应商)之间有利害关系需要回避(限制)参与同一项目的唯一条款是:“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该条款极具参考意义和标准。也就是说:就是两个响应供应商的负责人是夫妻、兄弟,都无需限制和回避,更不要说项目组有一成员是同一人。
   问题的关键是:是否有充足的依据认定为无效响应,而不是如何想办法给对方套上“”串通投标“”。再此重复下:不是招标采购项目,是竞争性磋商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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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22-1-11 19:17:36 |显示全部楼层
赞同楼上的观点,但建议删除最后的“注:---”的内容,感觉采购人有点过了,“上报监督管理部门以“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进行处理”,这不是由采购人身份来说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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