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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联合体投标承诺书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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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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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6-15 14:43:30 |显示全部楼层
1、采购文件允许联合体投标,那么看采购文件怎么规定的,我原来一个联合体投标的项目,最后盖章要求是联合体协议书中必须两个单位都要盖章,写的非常清楚;
2、联合体名称:采购文件是怎么规定的?
3、承诺书中,最后盖章是否加盖了两个单位的印章,如果是,这就应该归属于“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评委老师每个人的理解不同,会有不同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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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沙发
发表于 2023-6-16 15:10:38 |显示全部楼层
1、绝大部分情况下,投标文件中的联合体协议书都是个摆设。
2、一旦联合体设立,那么进行投标的不再是两个或者多个公司,而是一个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临时性团队,联合体协议书中的“联合体名称”就是这时候真正意义上的“投标人”,所以联合体协议书上应该是两个或者多个单位的公章、法人章,甚至可以再加上法人签字,委托人签字。
3、招标文件其他的地方在编制的时候就可以更加明确,比如加盖牵头人的公章和法人章即代表联合体-投标人响应,或者费点事,明确所有盖章的地方,两个或者多个单位都需要同样盖一遍章。这些都允许,关键是看招标文件写的是否清楚,如果未写,作为投标人就应该进行询问或者质疑,要求明确,如果什么也不问,从投标角度考虑,投标人就应该本着“多盖不能漏盖”的原则来投标,如果这都没考虑到,出现不利于自己的后果,投标人就该自己承担了。
4、看你描述的情况,把这家公司废标,估计他也没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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