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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四种“废标”情形,哪种出现得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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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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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1 22:00:11 |显示全部楼层
bidboy 发表于 2008-1-22 14:57
情形之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可不是一般随便采用的,不知道谁采用过,具体案例是什么?

2018.6.8 财政部公告(第591号) :将国务院取消的资格认证作为资格条件、采购文件未列明政府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要求的情形。
2018.10.10财政部公告(第659号):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设置为评审因素,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2018.11.8财政部公告(第683号):授权代表连续三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并作为资格条件。
2019.6.4财政部公告(第866号):没有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不具备投标资格。
随便举几个例子,多得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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