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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3-20 17:52:1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请问不交钱就不给认证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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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沙发
发表于 2008-3-20 19:28:37 |只看该作者
什么意思?不给什么认证? [s: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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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8-3-21 08:30:38 |只看该作者
我想在贵网站注册,已将企业认证盖章寄到贵公司,但是你们的工作人员说不给认证?想知道为什么?不交钱是不是不给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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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地板
发表于 2008-3-21 09:07:40 |只看该作者
认证是不收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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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5#
发表于 2008-3-21 09:10:14 |只看该作者
认证是免费的。 请告知您的公司名称,如果确认已经收到合格的认证表,我们将尽快办理认证。
张晓凯 中国国际招标网客户中心 电话 :01058851111-674 手机:  13522361290   球球 :285282409 群 43597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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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8-3-21 11:08:00 |只看该作者
北京必联确实有这种情况,我的一个投标人之前已经注册过的,但在中国没有代理,第二个项目花了很多钱买到信息,绕了一个大弯才发现我们早就认识,希望招标网能够杜绝此类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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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08-3-21 14:18:12 |只看该作者
谢谢张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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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8-3-24 14:31:57 |只看该作者

Re:投诉直面问题,从现在做起____致机电司招标处

TO:陈处
  前几天又给您发去了一份传真,这是我于07年12月29日通过招标网发给贵处的第1封投诉函,主要是反映‘黑龙江省机电办对于我《关于秦皇岛项目的质疑》的处理,我认为不符合13号令的规定’。
   元月初我打电话到贵处询问时,朱峰说看到了。然后经过第一轮几天的争论,1月7日在我发去第一封申辩信后小朱答复说:‘一定会调查核实的’(郑重声明:所引话谈内容只是大意,如有不实允许不承认或重新表述)。经过了一个多月的调查核实,2月中旬小朱给我的答复是:‘因你方缺少资信证明只能按废标处理,省机电办按废标处理的作法是合理的。至于这次招标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再做内部处理,会在网上公布’。又经过了第二轮一个多月的争论、与您面谈以及我又发去了2封申辩函,3月10日我再打电话给小朱时,他说:‘这件事我不管了,你去找陈处吧’。这究竟是怎麽回事?是小朱转变了态度,还是贵处不再支持他的意见了?我又给您通过2次电话也没搞清楚,尽管您说话和气,态度诚恳,口头上也说他们(小朱和张东庚)的做法不对态度不好,还说了‘你的说法也有道理’,‘你的意见我们再考虑’这类言语,但是对我申辩信中所涉及的关建问题却没有明确答复。您在电话当中还劝我:‘这个项目已被废标,再纠缠也没有意思了,还有可能重新招标,你们还有机会。”(再次强调:所叙话谈内容只是大意,如有不实允许不承认或重新表述)
    经过了3个月转了一大圈什么问题都没解决,又回到了去年年底我最初投诉时所面临的问题。
    我可以不追究小朱‘固执已见,虚张声势‘,也可以不追究黑龙江省机电办张东庚的傲慢无理,我也非常理解黑龙江省招标公司的苦衷(因为在李欢向我解释关于’你方因缺少资信证明而导至废标‘这个问题的时侯,最起码人家说:我们是按照商务部2007年印发的[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竟争性招标文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老本])办的,机电司也从来没有通知过这个文件不能再用了呀。)但是我不能容忍对我们的质疑置之不理,对我们的投诉置之不理。
     从12月10日网上公示,14日我正式提出质疑,至今已经过去100多天。从省招到机电办到机电司招标处从来没有人明确地答复过:我方的质疑是否合理?我方的投诉是否成立?我们要求的答复不是那种口头的,含糊的,敷衍的,不负责任的;而是正式的,具体的,实事求是符合规定的。现将问题归结如下:

一,    应该弄明白:‘缺少资信证明将导致废标’的说法符合[13号令]吗?
12月10日公示中标结果后我即问该公司,得到的答复是:‘你方因缺少资信证明导致废标’。14日我在网上正式提交质疑,并給机电办发去了质疑函。在我接连3次质疑追问下,26日李欢答复我:‘这一次和以往不同,是国际性招投标,我们是严格按照商务部[13号令]规定执行的’,当天我仔细地研究了[13号令]又发去了一份质疑函,指出了省招在该项目中诸多违规的问题。28日我给机电办打电话询问时,张东庚说:‘已经在网上公示废标了’,待我在网上一查才知道该项质疑的公示:‘废标,中标方没有在招标网注册’,这就是他们对我方质疑函的处理结果。29日我再给张去电话时他说:‘以后你不要再给我打电话了,已经废标了你还想怎么着?’我又给李去电得到的答复还是:‘你方因缺少资信证明就应该废标’,还让我翻开[老本]指出他的依据,当我让他解释[13号令]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时侯,他无言答对,只能说:‘[老本]也是由国家商务部2007年印发的,商务部机电司招标处也从来没有通知过我们有了[13号令]这个文件就作废了呀?’(又得感谢李欢让我知道了谁是[招标]的主管)。于是我当天写了投诉(也就是前几天发去的传真)并在网上发出。元月3日我和贵处小朱通了电话,从此以后一直围绕[缺少资信证明将导致废标]这个问题争论到3月初,直到我和您那次面谈又发去一份申辩后,他说不再管此事了。可是至今我也不清楚小朱是不是还在固执己见?
[13号令]中没有把资信证明列入第三十六条商务废标条款中,而是单列了一个第三十九条。在第三十六条中的补充规定:‘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前款所列文件应当提供原件,并且在开标后不得澄清,后补,否则将导至废标。’而在第三十九条中的补充规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但不得改变投标人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要通过书面方式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澄清后满足要求的按有效投标接受。’
这就是资格文件和资信証明的区别!
这也是13号令和老本本的不同!
为什么要做这样的修正呢?这是因为:1,在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健全完善的资信体系;2,在[老本]的文件中对此也没有一个统一的表格,没有明确的规范,所以容易造成投标人的疏漏,既使要办也不知规范,唯恐五花八门再出差错反受其难;3,有关资信问题其实在[13号令]商务文件的合同条款`中标保证金等条款中都有严格的约束;4,更何况做为被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对其资信招标公司和招标人都有一定了解。
5,下面再以本人亲身参加招投标的几个实例来作进一步阐述:07年3月17日我参加了由黑龙江省招标公司组织的[中国一重]大连加氢反应器制造公司直读光谱仪项目的投标,请注意和这次[哈动力]的项目一样都是直读光谱仪,也是同一家招标公司,当天开标时共有4家投标人,我投的是德国blece产品,标价近70万元,另外三家分别投的是芬兰牛津德国斯派克美国西浯的产品,标价都在82-89万元之间,和这次一样我方文件中缺少资信证明,但我与[一重]合作了近二十年,就是在2000年左右也是由该公司组织的[一重]项目中,我曾以24万胜出,不仅圆满履约而且第二年又续签了一套,这不就是最好的资信吗?这件事省招应该知道,因为续签时也交了中标服务费。
该项目负责人李欢说:‘上次是国内标这次是国际标,我们是严格按照商务部13号令规定办的’(感谢李欢使我知道了有个[13号令])。下面再举一个国际标的实例:也是在07年,也是[哈电]的一个机电项目,招标公司是黑龙江另一家国际招标公司,10月17日共有三个投标人登记,开标时美国GE一家标价最低,但技术偏离大,不满足规格。我方和另一方都投的是同一品牌加拿大hafang产品,他的标价168万,我的标价144万,同样我没资信证明。(也不知他有没有)
若按某些人(包括朱锋)对[13号令]的解读,我方缺少资信证明将导至废标,则又会出现同一品牌同一产品高出二十多万元居然中标的怪现象,这难道就合法了吗?这是哪家的法?这只是某些人的霸王逻辑:不合理可以,不合法不行。这种自以为是的解读,在实践中根本行不通!若以这种思维方式指导招标,将会有多少机电项目被废标,流标或者象我这次一样被不公正对待,你们说:我们搞了二十多年的招标,每年组织上千亿项目招标,也没发生那么多的事呀?那是因为在一般情况下,没有人敢如此胆大包天,居然高出几十万还硬来。另则很多人对[13号令]扑朔迷离,被有些人的官腔给吓跑了,只好忍气吞声,息事宁人,不了了之。
再回到招标现场,该项目评委考虑到我是哈电入网供货商,与[哈电]已合作了二十多年的信誉,又考虑到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清楚,依拒[13号令]第三十九条:‘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但不得改变投标人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要通过书面方式在评标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澄清后满足要求的按有效投标接受.。’这样要求我立即补办,7天后在网上公示,我方顺利中标。目前这个项目已通过验收培训,交付使用。否则按‘权威’的解读,必然会给国家造成几十万的损失,或者又是一场打不完的官司。这种漠视国计民生的解读,恐怕很难有人接受。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
二,应该搞清楚:省招在秦皇岛项目中问题出在哪里?
第四十条 :‘对符合性检查、商务评标合格的投标人不能再因其资格不合格将其商务废标,
但在招标周期内该投标人的资格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不再满足原有资格要求的除外。’
元月初在我第一次给招标处打电话时,小朱给我解释‘为什么不能重新评标’这个问题的时侯说;‘因为你方缺少资信证明属于资格不合格,就应该商务废标,而省招没有进行商务评标就进行了技术评标,没有按规定进行评标属于程序不合法。如果重新评标你方缺少资信证明资格不合格,另一方网上没注册也属于资格不合格,再评还是程序不合法,同样违反[13号令]。所以只能作废标处理。’(先不论他的说法是否符合逻辑,请注意在这里他起码承认了这样一个事实就是:‘该项目没有按规定进行评标属于程序不合法。违反[13号令]’)其实‘没有进行商务评标’的说法也是站不住脚的,有谁能相信这么大的项目,那么多的评委,还有两位专程由哈尔滨赶来的公证员,大家连商务文件看都不看,审都不审,就开始技评了。
李欢的辩解还比较客观,他说:‘当时项目那么多(9个包),时间那么紧,我们是按项目划分,商务评标和技术评标同时进行。我们考虑到投标人都是从大老远来的,所以没有在当时宣布你方被废标让你们回去,才让你方参加了技术答疑。’这一点说的基本符合现场情况,只不过当场既对我方既进行了技术答疑,同时也进行了商务答疑,但是没有任何人提及我方缺少资信的问题。当场省招,招标方和公证人都要求我立即写出答疑承诺书递交,承诺中包括商务技术两方面的9个问题(这些都有记录,有公证)。
问题就出在这里:为什么不是在当场,不是在当时,而是在20天之后才宣布:‘你方因缺少资信证明导致废标。’?按照‘缺少资信证明将导致废标’这样的‘天条’,两分钟就能搞定的问题,为什么要评了二十天呢?哪怕是两天(我们第二天晚才走),也好说呀。看来这个问题并不简单,看似容易其实很难。现在分析起来,可能是当时所有的评委谁都没查出来,要不就是大家谁都不知道这个‘天条’,或者不认这个‘天条’,只知道常理(如我前面所叙),只认公理。12月12日公示后,我给该项目技评负责人哈动力张总打电话询问时,张总当即理直气壮地说:‘你不是商务废标,是因为你的指标34个通道不满足我们需要,另外你提供的用户不多,我们原来用过斯派克的,我们不是仅以价钱低这一条来评标的’。省招为什么不这样答复呢?为什么不找一条技评方面的理由来解释呢?为什么经过二十天冥思苦想才找出这么一条理由呢?这是因为他们心虚,确实找不出别的理由了,因为都有记录,有公证,好查,赖不掉。亏得谁想起来‘天条’,找到了‘上方宝剑’,这家伙好使,是‘绝招’,是杀手锏,平时不常用偶尔露峥嵘,拿出来吓唬人就跑,敢‘pk’要命。
总之,不管由谁说,怎么说,谁都不能不承认该项目违规评标,是事实上的违规、无可辩驳!在这里[13号令]第四十条是关键,是对[老本]的修正,第四十条是试金石、是照妖镜。是真招标还是假招标、谁作弊、谁耍赖,拿这条一对便知。第四十条抓住了评标环节的主要矛盾,坚持‘反不正当竞争法’,坚决维护‘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是真正的上方宝剑!
三,   应该分辨出:该项目二次废标的由来?
如前所述,对方请出上方宝剑,使出了绝招,原曾想一吓唬就跑了,没想到这次遇到了天不怕地不怕的孙大圣,真的干了起来。一路追杀之下对手有些招架不住,一不小心泄漏了天机,于是孙大圣去东海找到了‘金箍棒’([13号令])。再次交手,对手还真的招架不住了,原来他那个‘上方宝剑’是假的,冒牌货。此时对方阵营已是一片混乱,惊慌中急忙商量退兵之计,于是想到了施放烟幕,找替罪羊。这就是在26日当我知道了有个[13号令],即刻发去‘依拒[13号令]对该项目诸多违规提出全面质疑’之后,不到一天的工夫,就在网上公布了质疑结果:‘废标,由于中标方网上没注册’,跑得真快。
他们又找到了什么样‘武器’呢?原来是第三十条,其中规定:‘投标人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应当在招标网免费注册,’请注意这里的用词是‘应当’(应当一般用于应提倡的逐步规范的),而没有用‘必须’一词。所以(就象我在前面对第三十九条一样)没有列入第三十六条商务废标条款。既然如此,他们为什么还要以此作为废标的理由呢?更何况在这一次截止时间前省招根本没发[第13号令],只发了[老本],投标人根本不知道[13号令],更不知道有个先在网上注册的规定,另外有第三十九条规定:‘可要求投标人澄清,澄清后满足要求的按有效投标接受。’‘在网上免费注册’几分钟就可以办到的事,为什么非要等到中标结果公示二十来天,而且在我们质疑之后十多天,才又宣布:‘由于中标方没在网上注册被废标’呢?其实这一作法又一次违反了[13号令]第四十条:‘对符合性检查、商务评标合格的投标人不能再因其资格不合格将其商务废标。’
这些道理难道他们真的不明白吗?为什么故意混淆概念,明知故范呢?其实我清楚,对方当事人也清楚,他们心有余悸,唯恐‘火烧连营’,‘一池泱汲九塘’,慌乱中找到了这根‘稻草’ ,‘上方宝剑’不好使了,先用此低档一阵,这也是一招退兵之策,再等上方救兵。
后来我弄明白了,原来他们的‘掌门人’不仅剑术高超,还会一套‘最终解释’拳,虽然年轻,但身手不凡,果然厉害。
到此按下不表,欲知后事如何?请看前面分解。
四,必须说明:不执行[13号令]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理由
第四十九条 主管部门在受理质疑后,经核实,如评标过程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应当责成招标机构组织重新评标:
(一)未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评标的;
(二)专家抽取或组成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三)招标机构对投标人质疑的内容无法提供充分解释和说明;
(四)其它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的行为。
    这一条规定写得太清楚明白了,没有任何附加条件。没有说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执行,也没有规定其他办法,只要符合这四款中的任何一款,也就构成了‘如评标过程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应当责成招标机构组织重新评标’。
而朱锋非要加进自己的东西,他在解释为什么不能重新评标’这个问题的时侯说;‘因为你方缺少资信证明属于资格不合格,就应该商务废标,而省招没有进行商务评标就进行了技术评标,没有按规定进行评标属于程序不合法。如果重新评标你方缺少资信证明资格不合格,另一方网上没注册也属于资格不合格,再评还是程序不合法,同样违反[13号令]。所以只能作废标处理。’对此1月7日我发去了第1份申辩函,第二天他主动给我打电话,不承认他说过这次招标过程中确实存在问题这样的话,说有没有问题是要调查核实的,于是经过了一个多月的调查核实,也不知道核实没核实,给我的答复还是一样的说法、一样的论调,而且前后重复过三遍。为此又纠缠了一个多月。
从现在起我听您劝,不再继续与他纠缠了。因为事到如今这些问题已经不那么重要,事实明摆着,有记录、有公证、有证人,连小朱本人都不得不承认‘该项目评标违规’。还纠缠那些说法、弄清谁对谁错,还有什么意思?
不管弄没弄明白‘缺少资信证明是否导致废标’?也不管搞没搞清楚‘该项目问题出在哪里’?还是分没分辩出‘二次废标的由来’。无论由谁说,怎么说,是以前说、现在说、还是以后说,谁也推翻不了该项目违规的事实,也销毁不了其违规的铁证,谁也开脱不了该项目属于‘在受理质疑后,经核实,如评标过程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四款中只要有其中任何一款就足以了。也就是说:只要符合其中任一款,主管部门就‘应当责成招标机构组织重新评标’。
    就是这么一条清楚明了的条款,还用翻来覆去的争论这么长时间吗?足足100天了,你们还要拖到多久?  
第五十三条  各主管部门、招标机构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质疑处理档案,并按照法定年限妥善保存原始正本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没有关系,只要直面问题,从现在做起,尚有时间。
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2008年的春天到了,两会开毕、奥运将临,全国上下欢欣鼓舞、促进和谐,民主法治全面推进,政府工作各个方面,政策越来越透明、以人为本、讲究效率。希望贵处与时俱进,共勉!
徐国恩08年3月24日
徐国恩  真实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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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9-7-23 10:37:38 |只看该作者

外贸专员浅谈“进出口企业如何掌握国家政策”

进出口企业如何掌握国家政策
一个外贸人员的浅谈
个人在进出口企业摸爬滚打了好多年,快速准确的把握国家政策和海外信息,对一些进出口产品至关重要。进出口受政策影响很大,特别是这些年政策频繁调整,不掌握政策,有时会吃大亏。政策来源很多,包括商务部、海关、外汇管理局、国税总局、质检总局等,哪个不掌握都会吃亏。要掌握进出口政策,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
一、与官员接触、建立友好关系。此种方式最好,可以提前得到政策的变动趋势,任何一种政策的出台都会经过调研、起草、审批、公布实施的几个阶段。看谁有本事和政府搞好关系,谁就能顺风顺水。很多大单位的驻京办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做这个,有做的很好的。但人力、物力、财力、人脉基础等要求较高,一般小企业较难实现。
二、上网搜索查看、了解信息;大多数政策信息都会公布在政府网站上。此种方式被多数单位采用,花费时间较多,需要一个秘书每天去做。
三、参加行业论坛、交流经验;此种方式较好,可以当面聆听,掌握大趋势。弊端是信息不够及时,不可能每月去参加论坛,而且,好论坛也不多。产品展会也是个不错的选择,既可以了解信息,还可以拉到单子,比较适合业务员,展会一般是比较特殊的高精尖产品,像普通的产品也不是太好,广交会、华交会也会有官员到场,可以交流一下,不过有熟人才可以。
四、订阅信息报告。有专业咨询机构提供这些最新资料。此种方式省时间,还比较专业。如邓白氏的报告、中信保的风险报告、北京国培研究所的《每日海外市场监测报告》。其中都包含政策信息,多数是要购买的,从几千到几万不等。或者你是他的大客户,可以免费。前两个早就熟悉,最后那个监测报告据说作了好久,但我最近才知道,是在商务部的出口形势与海外市场说明会上看到的,内容以海外市场信息为主,包括国内政策,挺全的,比较宏观,好像适合进出口的领导看,业务员看了意义不大,不过也可以参考使用。

五,在网站上外贸论坛打探消息,比较适合业务员大家交流一下,不太适合领导,毕竟信息有限。
最后希望大家及时把握各种政策和海外市场信息,在外贸中捞到一桶金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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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10#
发表于 2009-7-27 12:17:00 |只看该作者
是啊,不错
天外之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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