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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招标] 关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第十三条的一点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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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9-5 21:17:35 |显示全部楼层
<p>
引用第4楼goldseason2008-09-05 21:11发表的:   恐怕这是防止专家“腐败”的一个措施吧。 收买一个专家容易,而把所有的专家都收买,就不是那么 &#46;&#46;&#46;&#46;&#46;&#46;&#46;
</p><p>超出偏离值不计、最高最低不计(奥运体操什么的主观打分,貌似也这样),目前是比较流行的计算投标人得分的办法,且似乎以后者占多数。</p><p>出发点主要有二个:</p><p>一是防止个别评委被收买打分出现绝对;</p><p>二是防止个别评委因判断偏差等偶尔因素出现打分失误,影响整体计分。</p>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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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8-9-7 21:02:01 |显示全部楼层
<p>
引用第7楼heluhua2008-09-07 08:36发表的: 经常参与评标的人都知道,评委打分一般都很慎重,轻易不打极端偏离的分,极少出现个别评委打极端分的情形,但这并不是问题的本质,问题的本质在于立法者如何对待评委的权利,是否要限制评委80%的权利,招标法说: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依法确定的评委是要依法承担个人责任的,为什么没有独立打分的权利,为什么要服从所谓的评分平均值,平均值就对吗?偏离平均值就是腐败吗?评委的人格和法定权利是否没有受到尊重呢?如果评委带着这个框框去打分,那他如何去寻找这个平均值呢?
</p><p>有时候招标人代表(业主评委)会不计影响的出现打极端分的情况。</p><p>故此,许多地方规定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人数不得超过1人,更甚至有规定招标人代表不得做评委。</p><p>——中国国情使然?还是中国人本性使然?还是,,,,?</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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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8-9-7 21:26:06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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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0楼xiaxue42008-09-05 17:08发表的: 在该规范第十三条中有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项评分偏离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20%,该成员的该项分值将被剔除,以其他未超出偏离范围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均值(称为“评分修正值”)替代;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项评分偏离均超过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20%,则以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的评分均值作为该投标人的分项得分。 假设在一次5位评审专家的评标中: &#46;&#46;&#46;&#46;&#46;&#46;&#46;
</p><p /><p>是不是应该考虑剔除一个1分和一个5分,即:即使偏离程度达到20%,剔除的数值也仅限于最高或最低二个之中的数值(当然评委人数足够多的话,次高和次低的分会如果偏离也可以设置为剔除的,但这样一来,文件中的评分办法是不是太复杂了点?)</p><p>其实,我还有个疑问:商务部作为一个政府部门,出台这么详细的评分规则,规定评标的评分,是不是有点越俎代庖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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