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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标一览表与投标函报价不一致应该怎么处理   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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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9-25 15:42:3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有个问题困惑我很久了,一直理解不是很透,借这个宝地向各位前辈请教。

案例1:某货物采购(政府采购项目)在开标时,某单位开标一览表大小写不一致。开标现场开标人按照开标一览表上宣读了大写价格和小写价格,并在开标记录上注明此情况。(备注:我们这个边一般货物采购前几页分别是开标一览表、投标函、投标分项报价表,我看了下这家单位的标书,其中投标函和投标报价汇总表的价格和开标一览表中的小写是吻合的),之后移交评审,由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其认为存在二个报价做废标处理。

案例2:某工程招标,某投标单位投标函中报价大小写不一致,开标人宣读了大写,也宣读了小写,并在开标记录上注明此情况。(此项目投标文件:投标分项汇总表中大写与投标函中小写报价时一致)(注:我们这边工程项目,前几页分别是投标函和分项报价汇总表,无开标一览表,开标时开标人直接唱的就是投标函中的报价)

这个二个案例应该讲情况都是一样的,都是开标时大小写不一致的情况。
虽然这种错误很低级(就是打字错误或是套的时候忘记改了),但是从我到这个单位以来也遇到不少次了,一般遇到这种情况都是按照废标或无效标处理。这样处理到现在为止好像没有投诉已经约定俗成了,公示的理由就是有2个报价未声明哪个有效。
但是我始终有所疑惑,这种处理到底是对还是错,我潜意识认为处理的并不是很恰当,但是上升到法律层次是处理的对还是处理的不对,我就讲不清楚了。
工作归工作,但是有疑惑还是应该请教,搞明白了才能更好的工作!!


先来说下
招投标相关的经常用到的法律法规有:《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1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30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8号令)》

第一个案例主要在政府采购中发生的,我觉得我们的开标环节没有问题,依据开标一览表中报价唱标、出现情况记录在开标记录中。然后评标委员会进入评审环节。
(1)如果开标时开标一览表中价格大写和后面的报价不一致且小写也和后面价格不一致,这个肯定是无效标了,因为在开标时等于我投标函和分项汇总的报价未在开标时候唱出来。
依据为18号令第四十条。
(2)就是案例一的情况,开标一览表中大小写报价不一致,大写报价和投标函及分项汇总不一致,但是小写的报价却与后面投标函及分项汇总中的报价一致,等于开标的时候这个价格在开标的时候也唱出来了,且记录在开标记录中了。
(3)在《政府采购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12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8号令)》、招标文件等文件中,我也没有找到货物采购中:出现2个报价的相应情形的描述,怎么定性的问题,只找到《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30号令)》第五十条(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有相关的说明。我这个案例中的情况算不算是同时报了2个价格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这种情况。
(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30号令)》第五十条(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有相关的说明。这条到底怎么理解,那位专家能够给我细化的讲下,我觉得这个条款太泛泛,遇到哪些情况可以用这个条款,哪些不能套这个条款。

欢迎大家发言!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8号令)
第四十条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
第四十一条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五十六条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
第五十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12号令)》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欢迎大家发言!欢迎大家发言!欢迎大家发言!欢迎大家发言!欢迎大家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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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9-25 16:34:39 |只看该作者
我自己顶下不然一会就沉了[s:84][s: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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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板凳
发表于 2009-11-6 12:45:42 |只看该作者
我也碰到了类似的情况,只是我们的开标一览表即投标函附录里面的投标报价只有小写,与投标函的小写不一致,是很低级的原因,把2写成了1,投标函中的大写与小写是一致的,与后面的投标报价汇总表是一致的。除了这个问题之外,投标函与投标函附录中的小写都少了小数点,简单的说,就是我们给的小写单位是万元,投标单位很粗心,没有注意到这个单位,填写的仍然是按“元”计取的数字,所以无形当中,报价扩大了10000倍。
用简单的数据为例,该单位的投标报价,投标函是:12345678万元(小写)壹仟贰佰叁拾肆万伍仟陆佰柒拾捌元整
投标函附录中:11345678万元
投标报价汇总是12345678.00元
这种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应如何判定该单位的投标报价,如果不判废标而是以大写为准,还需要扣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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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9-11-11 09:35:16 |只看该作者
案例1:某货物采购(政府采购项目)在开标时,某单位开标一览表大小写不一致。开标现场开标人按照开标一览表上宣读了大写价格和小写价格,并在开标记录上注明此情况。(备注:我们这个边一般货物采购前几页分别是开标一览表、投标函、投标分项报价表,我看了下这家单位的标书,其中投标函和投标报价汇总表的价格和开标一览表中的小写是吻合的),之后移交评审,由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其认为存在二个报价做废标处理 我觉得不应该做废标处理 如果大写与小写不一致的时候 以大写为准 如果评标过程中总价和单价不一致时 以单价为准 并对总价进行修改 并经投标人书面确定 作为其最终的评标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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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无奈着,无奈着招标

5#
发表于 2009-11-11 09:57:43 |只看该作者
“案例1:某货物采购(政府采购项目)在开标时,某单位开标一览表大小写不一致。开标现场开标人按照开标一览表上宣读了大写价格和小写价格,并在开标记录上注明此情况。(备注:我们这个边一般货物采购前几页分别是开标一览表、投标函、投标分项报价表,我看了下这家单位的标书,其中投标函和投标报价汇总表的价格和开标一览表中的小写是吻合的),之后移交评审,由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其认为存在二个报价做废标处理”。

招标师都考完了,这样的问题应该怎么处理,都很明确的,开标一览表种的大小写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中的大写为准。开标一览表中的报价与投标文件中的报价不一致的,应以开标一览表为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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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9-11-11 11:50:18 |只看该作者
那是 政府采购的 不是政府采购的 “开标一览表中的报价与投标文件中的报价不一致的,应以开标一览表为准啊”有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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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无私者无畏

7#
发表于 2009-11-12 14:12:46 |只看该作者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记得也是以开标一览表中的报价为准,其他如工程招标好像都没有开标一览表的说法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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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8#
发表于 2009-11-12 23:42:54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法规定 “开标一览表中的报价与投标文件中的报价不一致的,应以开标一览表为准”,没有直接定死刑,只是规定了以哪个为准,说明法律对这种情况还是宽容的,所以类似情况应该也可以向此看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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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9#
发表于 2012-6-21 10:32:28 |只看该作者

投标函中没有填写金额可以作为废标吗

在一次工程招标中我犯了一个最低级的错误在投标函里没有填写价格(大小都没有填写)但附价格预算表及汇总表有价格填写了 被认为是废标这样做合理吗 急需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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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2-6-21 11:07:44 |只看该作者
楼主的案例,我认为直接废标不合适。 废标的依据是“有2个报价未声明哪个有效”,但是,这个情况明显不是2个报价,只是笔误。我实际的经验来看,如果真是2个报价的话,应该有明确的“报价一”然后是报价一的单价分析啊 分部分项价格啊之类的细化报价。然后是“报价二”再是报价二的细化报价,这样投标单位自主自愿的报了2个价格才算吧。而案例中明显是填价格的时候笔误失算,只是因为这样一个小原因就判废标,对投标人实在有失公平(当然投标人犯低级的错误也实在不应该),也浪费社会资源,做一份标书无论是招标人还是投标人都要付出不小的代价,同时也让人对专家的专业性产生怀疑,随意废标实在太过分。这种情况,最多让投标人再 澄清一下就可以了。个人认为随意废标也是目前招投标的一个很大额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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