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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关于投标保证金没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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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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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10-8 22:54:0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书本说,招标人在投标人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以下条件时,可以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①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②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或拒绝签订合同协议书。

请问,如果招标人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串标、弄虚作假等行为,可以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吗?
学习不倦,成功随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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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10-8 23:03:54 |只看该作者
《招投标法》5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比没收投标保证金更严厉!
仁者无忧,智者无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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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徽章

板凳
发表于 2009-10-8 23:09:51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楼djkslcz于2009-10-08 23:03发表的  :
        《招投标法》5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比没收投标保证金更严厉!


楼上的规定我也看过了,当然严厉,但问题是招标代理机构没有行政处罚权,不可能直接行使处罚权力,只能将问题反映给行政管理部门,有相关部门处理。
目前许多招标代理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条款,是否有法律依据?
书本说:招标人还可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和管理方面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增加没收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是不是说这样的做法就可行?
学习不倦,成功随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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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招标师徽章

地板
发表于 2010-8-16 08:34:52 |只看该作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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