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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何谓“肢解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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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5 12:05:27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在建筑工程竣工后再进行的弱电、精装修可以,如果将应该含在总包工程中弱电、装修工程自行发包是违规的。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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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9-3-6 09:34:00 |显示全部楼层
wzl11 发表于 2019-1-30 20:45
好像找不到违反了哪条法律法规或规章,请指教

建筑法:
  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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