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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是否限制了潜在的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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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2 19:22:18 |显示全部楼层

回 bidboy 的帖子

bidboy: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肯定是限制了某些潜在投标人。但是我的理解只要是设定的资格条件符合项目本身的需求且符合国家队资格条件的规定就可以。法律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只要是条件合理就没问题。 (2009-11-17 22:17) 
我国《招投标法》第三十一条,明确给了投标人组成联合体的权利:“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因此如果招标文件明确“不接受联合体”,法理上讲应该是违反了上位法。因此建议修改对这一条的规定,为:“”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但招标文件明确不接受联合体的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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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31 15:28:53 |显示全部楼层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您的意思是说-------需要修改“《招投标法》第三十一条” (2014-12-17 12:57) 
《招法》第三十一条,属于上位法,原则上应授权给投标人“有组成投标人联合体”的权利,但就具体行业可以在部门规章中进行行业性规定,例如复杂的工程建设和生产线建设招标,就应该接受联合体投标,而简单的设备材料采购(供货)就可以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当然如果是需要供货+安装调试,例如电梯采购,就应该接受联合体投标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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