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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招标中投标人资质设定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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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2 23:13:3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目前工程招标对投标人资质的设定主要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中的有关规定(即招标师考试教材中提及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三个系列),根据本人近年来工作的一些体会,我认为有以下几点要格外注意:
1、2007年3月13日建设部发布新的《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其中明确:取得新的特级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承担本类别各等级工程施工总承包、设计及开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因此按照上述精神,持有新版特级资质的单位可承担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业务,而无需像以往必须和设计单位组成联合体方可开展设计施工总承包。但住建部可能感觉这个步伐迈得太快了,所以今年又以建市函〔2009〕178号文发布“关于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
考虑到我国目前建筑市场中施工企业和设计企业(院、所)的实际情况以及行业发展要求,对特级资质要求配备的设计人员做以下调整,并分为两类特级企业资质证书:
(1)企业本身具有本类别相关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且其他条件符合《特级标准》的要求,经核定后颁发新版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及相应的设计证书,并在证书上注明设计与施工总承包业务范围。
(2)暂不具备设计能力但其他条件符合《特级标准》的原特级资质企业,经核定后颁发新版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证书,并在证书上注明施工总承包业务范围。
也就是说,按照建市函〔2009〕178号文这个补丁,有特级资质的单位仍局限于承担施工总承包业务,只有同时具备工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才可以承担设计施工总承包。这是大家在开展设计施工总承包(或DB、EPC、交钥匙工程)招标时应注意的。
2、与旧的资质标准相比,新的特级资质标准中有一个亮点是对特级资质承担的工程有下限要求,即特级资质的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此规定有利于防止“牛刀宰鸡”,避免资质的高消费。
3、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的规定,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工程施工,但实践中人们对此理解不同,如有的工程投资估算为5亿元,所以在施工招标时要求一级资质的投标人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1亿元,但有人认为这是在排斥资本金低的投标人,因为投标人完全可以按照不高于本单位注册资本金5倍的金额报价,即如果投标人的注册资本金为8000万元,那么报价只要不超过4亿元即可。我认为投标人的理解是正确的,上述规定是指“单项合同额”,招标阶段与合同额最接近的是中标价,不是投资估算(或者标底、限价等)。
4、有的标段施工总承包资质和专业承包资质都可以承担,如公路桥,即可设定公路工程总承包资质,也可以设定桥梁专业承包资质。但一旦设定了专业承包资质,就一定要考虑到此类资质的单位中标后不能再进行专业分包,因为只有总承包资质的单位才可以进行专业分包。如果实施过程中发现有个别分部分项工程必须进行专业分包,那就说明招标阶段的资质设定是有问题的。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资质等级标准中的专业共有60个,当发包工程中工作内容中除某专业外,还会涉及到其余59个专业中的一个或多个时,那就要考虑使用总承包资质或同时要求投标人具有多个专业承包资质。
今天就谈这些,以后再聊。本帖提及的文件可进一步从以下链接阅读。

http://www.zgdcs.com/main/2007-04/5062.htm
http://9hum.com/zwgk/2009-08/04/content_138335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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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12-13 09:24:24 |只看该作者
“2、与旧的资质标准相比,新的特级资质标准中有一个亮点是对特级资质承担的工程有下限要求,即特级资质的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此规定有利于防止“牛刀宰鸡”,避免资质的高消费。”
    这叫亮点吗?当然有特级资质不应当承揽小项目,但如果从法规上加以限制是否就过了,因为有特级资质也不能说就绝对不能承担小项目,这成了反向限制了,比如,特级资质企业做过的一个老客户临时有一个小项目,比较信任原施工方,让原来的总承包商干一下,或参与一下投标,怎么就不行呢?
    现在有一些法规为了显示自己的公正公平无私,就以公正的名义加了许多限制,好象是避免了一些当前的弊端,但又拒绝了许多合理的要求,限制了市场主体的权利,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成为一种阻力。
    制定法规的时候一定要反复论证,特别是请权利主体参加讨论,这样才不致于因小失大。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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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9-12-14 09:02:55 |只看该作者
再比如说,在世界银行招标文件中投标保证金本来是为避免招标人的风险,要求投标人递交不少于投标价的2%,但我们在做的时候就变了味,法规就改成了不超过80万元,这次实施条例又进一步改为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试想如果是三峡工程投标,区区80万元能避免招标人的风险吗?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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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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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4 10:06:09 |只看该作者
原先是资质高的收费高,现在改用清单计价,没有人再规定收费等级了。结果是资质高的也接小项目(当然这个“小”是相对讲)。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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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4 15:48:26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你说的对我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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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月亮是我踢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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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1-1-10 22:02:18 |只看该作者
本人也觉得限制下限没道理,不符合市场经济自愿、公平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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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明天太阳照常升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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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 09:10:14 |只看该作者
应分阶段进行,规模以上的按百分之二,规模以下按百分之二但不高于80万。
无欲无求,顺其自然;心无所持,随遇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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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9#
发表于 2012-6-20 16:06:36 |只看该作者
关于资质这一块确实问题很多的。就像前面各位讲到的。还有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房建三级但要求注册资本金高于二级企业的最低标准;要求了总承包还要专业承包资质;资质高靠,任意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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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2-6-21 21:45:52 |只看该作者
管理不是这么简单的,设置下限的做法,是参照了国际上的做法。
法律这个东西,不应该一开始就是那种至高无上、或者说完美的数学模型。它有存在的基础,是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化的。
如果是'‘完全’公平的那种竞争,那么,所有的项目都应该由中字头央企来承担,其他企业实力差距过大。国外有中小企业保护法,中小企业才是缓解社会就业压力的主流,他们有其存在的价值。
公平这个概念,从来都是相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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