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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zj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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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可以否决全部投标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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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31#
发表于 2011-7-11 14:21:20 |只看该作者
这个问题我说一句把,首先7喽跟8喽的意见我很赞赏,不过我觉的这些只限于学术上的论辩,真正实际用意不大。要不要继续评审下午还得根据具体工程状况及当地主管部门的意见论定,正常专家不会去,冒这个险,都是以重新招标结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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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元宵节宫灯图标 2011年金兔迎春庆新年许愿兔图标 2010感恩节许愿灯 招标师徽章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终身成就奖 金点子奖 最爱沙发

32#
发表于 2011-7-11 15:06:35 |只看该作者
要不要继续评审下去,是评委会自由裁量权范围的事,与主管部门有何关系?
继续评审要征得主管部门同意?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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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招标师徽章 最爱沙发

33#
发表于 2011-7-11 16:11:37 |只看该作者
这里的决定权在评标委员会,可以视情况决定重新招标或继续评审,我觉的法条的意思还是尽量不要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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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34#
发表于 2011-7-11 17:11:00 |只看该作者
废或者不废是一个问题。
个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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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35#
发表于 2011-8-11 23:54:42 |只看该作者
原文: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并没有专有名词解释,而招标活动的最终受益人是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是否应该和招标人充分协商后再决定是否流标。七部委员12号令在给予评标委员会可以流标的权利时也充分提醒了评标委员会不要过度行使自己的权利。
     关于“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这个评判因为没有专有名词解释,是否可以理解为只要低于招标控制价及通过初步评审而没有被废标的投标人都可以首先视为具备了竞争性。 “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这个评判因为没有专有名词解释且招投标活动的最终受益人是招标人,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明显缺乏竞争”的判断中,评标委员会是否应该充分考虑招标人的意见。
       比如出现了剩下的中标人的价格可能不是最低的但是也在招标人可以接受的价格和施工方案的范围,而重新招标可能会因为市场、季节、经营计划的变化给招标人带来更大的损失。如果评标委员会无视招标人的意见执意判定流标,这样恐怕违背了招标的初衷。
      
      但是很悲哀的是,特别在政府投资项目评标活动中,招标人被严格限制了,而评标委员会是类似于仲裁角色的,那么即使可以事后对评标委员会的行为进行投诉,但是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是具有独立裁判权的,说白了不合理但是合法,所以招标人和招标代理在遇见此类状况时,还是尽量和评标委员会协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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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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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 12:39:56 |只看该作者
t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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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37#
发表于 2011-12-27 17:14:12 |只看该作者
经过此贴学习到很多东西,谢谢斑竹及各位高人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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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发表于 2011-12-28 11:27:34 |只看该作者
很精彩,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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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发表于 2011-12-29 11:44:05 |只看该作者
七部委12号令中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可以”两个字是有学问的!但很多省的地方性法规在这条上是写很具体,就是要否决全部投标,做“废标”处理。所以,在我们的日常工作中,都是这样处理的。一方面,评委对这些法律法规不是太熟悉,也研究不深;二来,评委也赖得解释,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很明显。我个人的观点:不要给太多自由发挥的空间,模棱两可的做法就是有漏洞,评标,还是傻瓜式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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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40#
发表于 2011-12-29 11:49:29 |只看该作者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有最新的论述: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认定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明显缺乏竞争而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或者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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