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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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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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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3 11:28:4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为进一步加强招标项目的标后管理,招投标管理部门计划会同建设行政等部门,出台一个关于招标项目标后管理的制度,对在招标项目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与招标挂钩,以达到奖优罚劣的作用。
请各位专家及网友提供类似的制度以供参考。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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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4-13 12:17:40 |只看该作者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江市政府投资工程标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吴江经济开发区、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吴江市政府投资工程标后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相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吴江市政府投资工程标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标后监督管理,确保建设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含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工程项目其施工与监理中标后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标后管理是指市建设、交通、水利、发改、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标后管理主要采取审查资料、现场踏勘和走访调查等形式。

      第四条 标后管理的重点内容是合同订立和履行、建设标准和规模控制、工程施工和监理、资金使用和管理等。具体包括:

      (一)合同订立的监管。建设工程项目合同(施工总包、分包、监理等合同)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签订,合同应当使用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并将合同报有关部门备案。备案管理部门负责审查施工、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是否一致。

      (二)合同变更的监管。因原合同约定不明确或合同条件发生变化需要进行项目变更的,应严格按照《吴江市建设工程变更备案管理办法》进行备案,由提出变更的单位说明理由并指明责任方。严格控制突破限额的设计变更。

      (三)施工分包的监管。项目分包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招投标文件规定,对确需分包的工程应在施工合同中载明,分包企业应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并依法签定分包合同,分包合同须报有关部门备案。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

      (四)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管。施工、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需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一致,不得擅自变更。

      (五)施工现场的监管。监理、施工(含施工总包和分包单位)等单位应严格履行招投标文件、合同等规定的相关条款,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应认真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开展标后监督管理有关工作,及时整改检查发现的问题。

      (六)资金使用及竣工结算的监管。建设单位应保证建设资金专款专用,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工程竣工后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并及时送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竣工结算审计应当以已备案的合同(补充合同)为依据。对未按要求进行变更备案的部分审计部门不予审计,财政部门不予下拨工程款。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实施管理,承担控制投资、保证质量和控制进度的责任。负责建设项目标后对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工程合同等情况的日常管理。

      (一)检查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时承诺的人员一致,督促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并建立人员到位履行职责考核制度。

      (二)检查施工单位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按投标文件、合同规定及工程进度需要及时到位,是否制定科学、合理的月、周工程进度计划并予以落实。

      (三)督促监理单位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对进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核查验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进度计划和完成工程量进行认真仔细地审核。

      (四)检查监理日记、监理例会记录、监理月报及其它监理材料的完整性,以及其它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

      (五)对施工、监理单位人员违规更换、脱离岗位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按照招投标文件、合同有关条款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将发现的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施工合同,不得挂靠资质,不得转包、违法分包工程,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分包单位不得将分包的工程再分包。
      施工单位应当保证中标项目班子成员和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到位,严格按投标承诺进行施工管理。

      第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监理合同,不得转让监理业务。监理单位应当保证中标的监理班子成员到位并严格履行其职责。

      第八条
      由监察、建设、交通、水利、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成立专门的标后管理检查组。严格执行标后监督管理程序,并由监察局牵头采取定期不定期、随时跟踪督查等形式开展标后专项检查,抽查工地施工、监理单位人员到位及履职情况、工程分包及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到位情况、工程施工进度、工程变更、资金拨付等情况,确保招投标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九条
      市建设、交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到岗及其履职、施工分包及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到位、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到岗及其履职情况

      1.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和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部人员是否到位,是否与《中标通知书》一致;

      2.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和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人员是否按其职务履行相应职责。

      (二)工程分包及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到位情况

      1.建设工程分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施工、监理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行为;

      2.建设工程分包后,分包合同是否及时备案;

      3.投标文件注明的大型或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是否按时到位。

      (三)工程施工质量、安全情况

      1.施工单位是否按照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施工;

      2.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施工月报表是否签署意见;

      3.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履行质量、安全职责情况和工程实物质量、安全情况。

      第十条
      市发改委负责检查建设工程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是否控制在项目立项的范围内。市财政局负责检查建设资金使用、工程变更备案等情况。市审计局负责工程跟踪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市监察局负责协调各部门开展标后专项检查,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督促处理。

      第十一条
      政府职能部门在标后监督管理中,发现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进行处罚外,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视情节在相关信息网上公布,对已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的予以限制进入名录:

      (一)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

      (二)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与中标承诺不一致的;

      (三)投标文件承诺的大型机械设备没有进入施工现场的;

      (四)施工、监理单位串通,签认虚假工程量或工程造价的;

      (五)现场管理混乱,不配合检查,不能及时出示相关现场管理资料的;

      (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相关条款规定的。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各政府职能部门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一)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工程变更追加应报批而未报批的;

      (二)建设单位违反规定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三)工程款支付违反有关规定的;

      (四)监管不到位,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营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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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0-4-13 12:18:26 |只看该作者
固镇县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县建设工程顺利实施,促进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认真履行职责,各自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组织施工,有效制止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施工等违法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目标实现,根据《建筑法》、《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含房屋建筑、水利、交通、市政道路、园林等建设工程)及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标后管理,是指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交通、水利、招投标等行业主管部门等对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履行投标承诺、工程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二章  各主体责任



第四条  标后管理实行“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单位保证、监理单位控制、相关部门监督”的责任体系,层层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等责任制。

第五条  建设单位(含项目代建制单位,下同)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者,对工程的建设质量全面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实施管理,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作风正派、擅长管理且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工程建设各环节的协调管理工作。对施工现场项目部建立健全监督、考勤制度,确保人员到岗、到位,及时发现制止违规行为,并将发现的违规情况报告有关部门。

第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其勘察、设计成果文件的质量负责,并指派勘察、设计代表到施工现场指导施工,按时参加建设工程的相关验收和签证工作。

勘察、设计单位所派驻代表在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或关键工序的施工期间,其负责该工程结构的勘察设计代表不得随意更换。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对施工的项目质量、安全负责。应建立质量责任制,明确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强化施工质量过程控制,保证各道工序的施工质量达到规范要求和施工图设计要求。自觉接受项目监理机构监督,严禁任何形式的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

施工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施工员、材料员、质检员、安全员、预算员(造价师、造价员)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必须与其投标时承诺的人员相一致,持证上岗并保证驻地工作时间,不得擅自更换。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须按有关规定批准,并及时报质量、安全、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第八条  监理单位按其授权对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造价、工期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控。督促施工单位建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监督其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其他技术人员以及大型的施工机械设备按投标承诺的条件及时到位。

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持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监理员必须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员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上述派驻人员必须与合同约定的项目监理人员相一致,不得随意更换。

第九条  县建筑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县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业建设项目的标后管理工作。

县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中标企业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的合同订立和履约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纠正规避招标问题,收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对中标企业在质量、安全、工程进度等方面的反馈意见,建立中标企业资信等级考评制度,对不良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市场限制准入,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县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履行监管责任。



第三章  质量、安全与工期管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必须办理施工许可证,不得以任何方式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降低工程质量,不得要求施工企业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合同约定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由建设单位负责购买的,其质量必须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标准,并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在开工前须取得施工许可证,严格按国家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结合工程的特点和难点编写施工组织设计,其保证措施对工程施工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性,同时在施工中应根据情况的变化予以完善。施工组织设计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经监理单位核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施工单位在实施材料、试块、试件取样和送检活动前,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现场见证和监督,否则质量检测报告不予认可。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监理规范开展监理工作,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方式,加强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和薄弱环节的重点监控。对进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认真核查验收,见证施工单位现场材料、试块、试件等取样活动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送检过程是否真实可靠。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企业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环境,督促施工企业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经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实施,并在开工前报安全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监督施工企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等措施的落实。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要求施工企业及时整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同时向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参照工期定额标准合理确定合同工期。工程开工前,应及时提供符合开工条件的施工现场;施工中,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以保证工程按时建成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施工企业应按照经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合理地安排好劳动力、材料和施工机械,保证现场施工均衡有序进行。因非施工企业自身原因的工期顺延,应在合同约定的时效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的工期顺延报告,并及时调整进度计划。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进度的控制,重点监控关键线路上进度计划的履行与落实。按照合同约定,客观公正地区分工期延误和工期顺延的责任,对施工企业提交的工期顺延报告,必须及时签收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签署意见。



第四章  工程变更与造价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坚持“集体研究,分级审批,先批后变”的原则,严把工程变更关,防止标后擅自恶意提高或降低工程造价。

第二十一条  有关施工方案、施工条件、工程造价等工程变更,由提出变更要求的单位书面说明变更理由,并提供基础资料,必要时应通过专家评审,经批准后以工程变更单形式通知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应同时将工程变更单及其附件,报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因工程变更需要增加或减少工程价款的,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并按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及概算调整审批有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对变更工程造价未履行审核、批准和备案等程序的,在竣工结(决)算审查时,不予认可,超付的工程款自行承担,财政部门不予增加投资。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企业支付预付款、进度款、变更款和结算款,积极支持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对竣工结算存在争议的,除涉及争议部分价款外,其他价款必须及时付清。不得以存在争议、拖延审核时限和重复审核等方式来拖欠应付工程款。各项工程款应当拨付至施工企业所在地基本帐户上,禁止直接拨付至项目经理部或私人帐户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把关不严、标后合同监督管理不到位而出现质量、安全等问题的,擅自变更工程造价或将应招标的附属工程直接发包的,将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六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扣除其费用,纠正其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合同。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的,应依法取消其合同承包权。

第二十七条  项目招标结束后,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招标文件等有关规定,牵头负责召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中标企业三方签订项目施工责任书,进一步落实各方主体责任。

第二十八条  招投标监督机构应将中标后的建设工程项目名称、施工企业投标承诺的项目经理及其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监理单位承诺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主要监理人员名单,及时书面提供给各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等监督机构。

第二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招投标、质量、安全等监督机构应建立联动管理机制,加强对辖区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履行合同的指导和监督。对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还应当会同监察、发改委、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每年开展专项联合执法检查。

第三十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工程的合同签订、工程变更、计价签证、材料设备采购、工程分包、质量验收、价款支付、结(决)算编制和审核等环节上弄虚作假和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监察、招投标、建设、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招投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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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13 12:20:06 |只看该作者

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规定

莆田市建设工程标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标后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秩序,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切实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工程的标后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各单位利用政府预算管理资金、政府间接融资资金、国有企业自有资金和融资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建设工程标后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招投标办、发展改革、建设、交通、水利、国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以下职责分工,对建设工程标后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一)市招投标办按照市委、市政府赋予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职能,会同市发改委、监察局牵头组织全市建设工程的标后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市发改委依法对规避招标和不按照核准事项进行招标的违法行为实施监督,受理相关投诉;组织对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标后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市建设局、水利局、交通局、国土资源局等行政监督部门分别负责房建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水利项目、交通项目、土地整理项目标后活动的监督执法,加强合同备案管理,牵头受理设计变更审批,定期不定期开展项目标后检查并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四)市财政局、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财政、审计监督,及时受理审核工程结算资料,加强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款拨付和结算编制质量的监督检查。

(五)市监察局依法对参与标后活动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合同履约规定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20日内签订,并依法办理合同备案。 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审查施工、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是否一致。

项目分包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对确需分包的工程应在施工合同中载明,分包企业应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并依法签定分包合同。施工总承包合同与分包合同原则上应一同备案。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单位。建设单位发现中标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有权中止合同,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对于招标人或中标人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查处。

第七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按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业主负责,分包工程承包人对其承包的工程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向分包工程发包人负责。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对分包工程对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违法分包行为:

(一)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

(二)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发包给他人的,但劳务作业除外;

(三)在总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业主的认可,将承包的部分或全部专业工程发包给他人的;

(四)分包工程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再分包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九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转包。下列行为属转包行为:

(一)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

第十条  施工、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项目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需与投标承诺的人员相一致,不得擅自变更。因刑事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死亡、伤病丧失履约能力、辞职等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施工或监理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报行政监督部门审批后方可变更。所变更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不得低于投标承诺。

主要管理人员变更经行政监督部门审批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将人员变更基本情况及变更原因在市政府指定的招标投标网上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工程项目管理部应当按照投标承诺配备相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项目管理部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更换,需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备案材料主要包括更换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申请、同意更换的书面意见及有关资质证明等材料。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检查施工(监理)单位项目建造师(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是否与投标时承诺的人员一致,督促施工管理人员、监理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并建立人员到位履行职责记录制度;检查施工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是否按招标文件、合同规定及工程进度需要及时到位,是否制定科学、合理的月、周工程进度计划并予以落实;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需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的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当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共同参与确认签证;督促监理单位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对进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核查验收,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进度计划和完成工程量进行认真仔细地审核;检查监理日记、监理例会记录、监理月报及其它监理材料的完整性,以及其它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条款的履行情况。

对施工、监理单位违规更换、脱离岗位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招标文件及合同有关条款及时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并将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三条  行政监督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现场检查。每季度随机检查所负责的项目不少于三分之一,对检查中发现或建设单位报告的违法违规情况及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罚意见书抄送市监察局、发改委和招投标办。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建立违约清场机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下列情况施工单位退场相应条款。

(一)施工单位发生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施工任务、计划工期进度延误3个月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施工单位连续两个月以上不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发放工人工资或因其造成工地工人群体上访恶性事件的(因被拖欠工程款引发的除外);

(三)施工单位拒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约职责与义务的。

当施工单位发生上述违约行为之一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建设单位应责成施工单位清场退出施工现场,及时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造价清算。余下的工程量由建设单位重新招标确定施工单位,由此产生的费用超过原施工单位中标价部分由原施工单位负责赔偿,并及时把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由市级以上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对严重违约的施工单位进行处理。



第三章    设计变更管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的项目投资概算、预算、建设标准和建设规模委托设计和组织建设。对超概算、超标准、超规模委托设计的政府投资项目,由行政监督部门追究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违规责任,并责成建设单位不予支付或扣回设计费用。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设计变更: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资源、水文地质、工程地质、考古及调查、勘察等情况有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建设方案的;

(三)原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错误,无法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的。

第十七条  设计变更应坚持“集体研究、社会公示、专家审查、分级审批、先批后变”的原则,严格控制突破限额的设计变更。

第十八条  确需设计变更的由提出变更的单位书面申请并经建设、监理、施工和设计单位四家共同确认签章,按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权限向监管部门分类报批或备案。

设计变更申请书应包括拟变更设计的项目名称、项目基本情况、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理由、变更草图、预估的造价变更等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  推行设计变更公示制度。在市政府指定的招标投标网上设立“设计变更公示专栏”。在设计变更事项向监管部门报批的同时,由建设单位将设计变更内容、理由、工程量及造价增减情况在市政府指定的招标投标网上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设计变更事项有任何异议的,均可向监察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投诉,相关举报投诉查实情况作为设计变更审批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设计变更分为以下五个类别,实行分级审批与备案制度:

(一)五类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工程造价在合同价1%(含1%)或金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四类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工程造价达到合同价1-3%(含3%)或金额3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三)三类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工程造价达到合同价3-5%(含5%)或金额100-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四)二类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造价达到合同价5%—10%或金额300—500万元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行政监督部门、财政部门审批;

(五)一类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造价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的10%。确因设计图纸存在缺陷或错误、无法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需设计变更累计增加造价超过合同价10%或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行政监督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研究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分拆或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设计变更审批。

因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造价致编制结算价超工程概算的,建设单位应同时报项目审批部门调整概算。

违反前款规定的,不得实施;已经实施的,不予确认,其新增工程量和新增预算不得进入工程结算造价,并由监管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为项目设计变更审批的牵头受理部门。在受理建设单位的设计变更申请后,行政监督部门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作出审批或不予审批的决定,其中需组织专家论证的须在8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审批时限内。

行政监督部门应视设计变更的技术复杂和工程量增减程度,在必要时组织专家对一类至三类工程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查,所邀请的专家原则上从福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按专业随机抽取。

第二十二条  设计变更申请审批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开展设计变更的施工图设计和预算价编制工作,其中按有关规定应履行施工图审查的设计变更须经施工图审查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设计变更工程的勘察设计应当由项目的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一般由原施工单位承担。若单次报批设计变更增加造价超过合同价10%或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应当依据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另行选择施工单位;确系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需由原施工单位承包的,应由建设单位在设计变更申请时一并报批。





第四章   工程款支付和限时结算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在每月的月底向监理单位报送当月实际完成的合同工程量报告,监理单位必须在收到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监理单位审核确认意见10个工作日内支付进度款,其中:

(一)施工图范围内的工程量进度款按核定完成工程量的80%拨付。具体按以下公式计算:

工程进度款=已核定的实际完成工程量×招标人预算中的相应综合单价×(1-中标价降幅系数)×80%,其中中标价降幅系数=(工程预算价-中标价)÷工程预算价×100%

当工程款支付额达到实际完成的总工程价款的80%时,暂停付款,预留20%作为工程尾款,待工程竣工(交工、完工)验收合格并审核结算后,再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余下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金支付按保修协议执行。

(二)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增加的工程量进度款。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项目按照规定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后,由施工单位申请实际增加的工程量进度款,经过监理单位审核后按50%报建设单位拨款。余款待工程竣工(交工、完工)验收合格并审核结算后,再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余下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金支付按保修协议执行。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坚持“按年度计划、按项目预算、按合同约定、按工程进度”的原则,所有需拨付的建设资金经过审核后严格按比例拨付。对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以及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的,一律暂缓或不拨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  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交工、完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出具公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交工、完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竣工(交工、完工)结算资料一般应包括: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施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及其审批文件、竣工图纸、工程结算书等以及经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其他与工程价款有关的有效文件。

第二十六条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并且提不出正当理由延期的,或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核,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第二十七条  发包人应当自收到结算资料之日起7天内对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经监理单位初审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审核。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报监察部门依法依纪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中标通知书,或者改变招标文件实质内容签订合同的;

(二)发现中标人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采取措施或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三)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增加或变更使用功能,设计、施工变更不按规定程序报批的;

(四)未经竣工(交工、完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但行业特殊要求的除外;

(五)未按规定报审项目工程结(决)算的,或未按规定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

(六)因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而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七)因质量责任制不落实,而发生质量问题的;

(八)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或骗取建设资金的;

(九)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十)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违法行为没有及时监督查处的;

(二)发现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不予制止或纠正的;

(三)发现安全生产隐患或工程质量问题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未按规定严格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的概算、预算,高估冒算,造成财政资金损失浪费的;

(五)对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实施的项目,在资金已到位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未按项目投资计划和建设进度拨付建设资金的,影响工程建设的;

(六)未按规定严格审核工程变更的;

(七)未按规定审核竣工(交工、完工)决算的;

(八)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推诿、扯皮、办事效率低下,影响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
  (九)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十)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记入不良行为一次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投资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资质认定单位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相关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业务的;

(二)将所承揽的业务非法转包或分包的;

(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业务的;

(四)设计单位不根据工程勘察成果文件或者无工程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的;

(五)勘察设计单位因勘察设计深度不足造成重大预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

(六)监理单位出具不真实的监理文件资料或出具虚假监理报告的;

(七)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八)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为施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九)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单位提出竣工报告并提交完整资料的;

(十)施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不按照技术规范、质量标准操作造成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的;

(十一)施工单位不履行投标承诺,项目管理配备班子、技术人员及机械设备没有足额到位的;

(十二)施工或监理单位提供虚假证明以更换主要管理人员的;

(十三)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以投标时部分项目报价偏低为由提出附加条件或无理理由拖建工期,影响工程建设进度的;

(十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工程造价及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在对项目预算编审及招标代理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评估、编审结论失实导致工程造价误差超过±3%的,审核费用由编制单位承担,由建设单位从编制代理费中抵扣,属于财政部门审核的,上缴财政部门,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对编制单位记不良行为一次;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资质认定单位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相关资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应由项目代建单位履行本规定赋予项目建设单位的各项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第二章、第四章条款属调整民事关系的非法定要求,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将本规定第二章及第四章内容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四条  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根据本规定要求,及时修改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并公布实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O O九年十一月 一 日起施行,我市以往规范性文件中相关条款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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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5#
发表于 2010-4-13 12:39:32 |只看该作者
没想到一个标后管理还有这么多学问,这一块是新内容,有可能成为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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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私者无畏

6#
发表于 2010-4-13 14:54:08 |只看该作者
感谢汉瓦先生提供的各地有关标后管理的文件。
同时也恳请其他网友继续提供,本人是多多益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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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无私者无畏

7#
发表于 2010-4-20 09:55:47 |只看该作者
还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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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8#
发表于 2010-7-23 15:58:32 |只看该作者
汉瓦老师,最近拜读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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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9#
发表于 2010-7-29 17:45:29 |只看该作者
在网上对"标后管理"进行搜索,有很多地方政府和部门出台的管理办法,然后结合本地实际研究思考制定本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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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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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30 10:43:24 |只看该作者
娘哎,还有吗?????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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