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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单位参加监理投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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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5-5 10:37:29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7楼qinl于2010-04-23 16:07发表的 :
设计单位如果成为本项目的监理,从工程管理来说,独立于设计和施工的第三方监督协调的作用将丧失。



纠正一个错误的认识,监理方不是“独立的第三方”!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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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5-5 18:28:58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监理是不是独立的第三方,这个问题已有定论,再做讨论似乎没什么必要。
  其次,监理的工作是“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从业务的角度讲,设计单位从事监理工作,最容易进入角色,同时可以省去很多沟通上的麻烦和困难,因为其最清楚设计意图,也比较容易发现问题所在,在发生设计图纸的“缺、漏、错、碰”等问题时,也容易提出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案。因此,设计单位从事监理工作,并非一无是处。我猜想,这可能也是在立法时不排除设计单位从事监理的原因之一吧。
  其三,关于协调结果的受认度。个人认为受认度不在于监理是不是该项目的设计单位,而在于其方案本身的科学性、合理性。
  其四,如果认为监理和设计为同一单位,容易发生被施工单位摆平,随意修改设计方案的可能。我不否认,当两者为同一单位时,确实有可能为违法操作提供了更多的方便。但如果要串通,即使不是同一单位,照样可以串通起来损害业主的利益。因此,是不是同一单位,也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如果业主实在觉得别扭,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相应条款,直接排除设计单位进入监理投标。
  总之,对于设计单位从事监理工作,不能一概而论,而要一分为二看待问题。如果招标文件中没有相应的排斥规定,就该接受其投标。一楼的意见很专业而且很到位,法不禁止,当然可以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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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0-5-6 08:58:22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楼主的问题是“设计单位能否参加本项目的监理投标”,很多网友的意见是“可以”,理由是“法不禁止,当然可以为之”。这个回答不知有何不妥?
  其次,招标代理的“口碑”问题,不是本案例要讨论的问题,在法律上属于“另案处理”的范畴,何必硬要把两者纠缠在一起?
  其三,谈到招标代理要为招标人出谋划策,是其工作之本份。作为代理机构,不但要熟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要清楚招标文件中每一项排斥性条款的设置可能产生的利弊。针对本案来说,对于设计单位从事监理工作,利弊不能一概而论,不能一棍子打死。一个合格的代理,应该把相关法律规定和利弊关系详细分析给招标人,一起商榷敲定招标方案,这才算尽到了自己的本份。个人估计:采用这种方式做工作得到的“口碑”,会比单单阐述某方面的弊端要来得高。不知道楼上的老兄是否能认同这样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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