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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gzzti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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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新的《案例分析》5.2.2 不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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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6 07:48:42 |只看该作者
老朽以为,案例试题的素材都应该来源于现实案例,在现实案例的基础上提炼、概括,而不应该凭空胡编。
凭空胡编的案例试题一定是啼笑皆非的,例如2009年的案例分析第二题,就属于凭空胡编的典型。

楼主谈及的案例题,我们完全没有必要与格力案联系起来,完全可以就该题展开讨论。
出题者可以声明,“本案例题纯属虚构,切勿对号入座。”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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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6 08:02:00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5楼Laochan于2010-04-25 07:51发表的  :
一、可以不必联想格力案,就案例谈案例。
二、老朽一直没有对格力案发表评论,是因为老朽没有看到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不便发表评论。如果有机会看到格力案的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老朽一定会作出合法的评论。

三、《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


关于版主提出的“《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如果个人没记错的话,好像最高院有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细化,查阅一下,应当有助于对问题的全面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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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6 08:11:07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0楼Laochan于2010-04-26 07:48发表的  :
老朽以为,案例试题的素材都应该来源于现实案例,在现实案例的基础上提炼、概括,而不应该凭空胡编。
凭空胡编的案例试题一定是啼笑皆非的,例如2009年的案例分析第二题,就属于凭空胡编的典型。

楼主谈及的案例题,我们完全没有必要与格力案联系起来,完全可以就该题展开讨论。
出题者可以声明,“本案例题纯属虚构,切勿对号入座。”

一方面要求:“案例试题的素材都应该来源于现实案例,在现实案例的基础上提炼、概括,而不应该凭空胡编”;
另一方面要求:“出题者可以声明,‘本案例题纯属虚构,切勿对号入座。’”

暂且不提二者存在的矛盾,现实中,往往后者如果不能证明是虚构,并不能逃避相关法律责任。

LZ提出的案例与格力案的相似度已达90%以上,已经很难往虚构方面靠了。而且格力案经过这么长的时间,已经广为传播,很难不让人联想。

出题人本身就应当避免采用这种“未决”的案例来改造,而且这还是初审,后续还有上述,甚至申述,在所有法律程序走完之前,任何结果都有可能出现。未定案前,就匆匆拿出来做案例,这与上次政府采购信息报假借政府采购十大事件急匆匆说是格力违法如出一辙。

看来某些人为维护一方利益,可谓是不择手段了,某种程度上也反映格力案牵扯的面实在是太深了,不是寥寥数页招标投标文件所能说明的。

网络票数可能不能真实反映问题,但很多公众事件的最终结果,却又似乎总是朝着网络民意方向在前进,完全忽视网络民意,未必是好事,虽然个人也不认为格力就完美无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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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6 08:16:33 |只看该作者
支持楼主!

抛开案例对现实问题的断章取义,仅从案例提供的背景资料来看,个人认为,案例的答案总体上没什么大问题。

问题是:案例与格力案的相似度已达90%以上,已经很难往虚构方面靠了。

结论:该案例很不妥!缺乏慎重考虑![s: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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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6 09:16:15 |只看该作者

老朽以为,格力案与《案例分析》题不能等同,两者是有区别的。

格力案要比《案例分析》题复杂,涉及的内涵更丰富。

格力案本身有许多具体的内容,我们并不知道。例如,我们并不知道格力状告市财政局的具体内容。如果正如案例题所述,那末,格力的辩护律师谷辽海先生不会不清楚,市财政局是不能作为被告的。也许,格力是以别的内容状告市财政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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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6 10:58:43 |只看该作者
谢谢大家的热列讨论!

我并不想把一般的例题和现实的格力案直接联系;但是,正如网友说,相似度90%,难免不自觉的就联想了。

相信大多数的人们,也可能产生这种联想。

同意laochan所说,对立的双方的情况,诸多“不透明”;

不管谁对谁错,这种状况是与政府采购的“阳光采购”说法背道而驰的,看不出“公开、公平、公正”的口号被真正的落实。而那,是人们必然关注和要努力改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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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7 10:15:15 |只看该作者
作为招投标的行业协会在格力官司还正打得热火朝天,司法程序并未完成的时候,匆忙出了这么个案例(提出所谓正确的解答)来指导招投标专业人员的资格考试,明显不妥。
    作为上述的意见提供一种不十分专业地分析:招投标的行业协会或许可以被认为有意引导舆论偏向官司的某一方利益人,此举至少可能会影响其作为本行业协会召集人的公正形象。
qinl -- 谦谦君子 披露现实,点评案例。招标投标,消除烦恼! 业界内外,携手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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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7 10:41:31 |只看该作者
补充说:我的意见是完全支持楼主的观点。
协会这个时候不应涉入这趟浑水的。试想,如果官司在某一天出了个对格力有力利的结果,协会(如果当真作为考题),在受责疑时,自辩题目和真实的情形不太一样不是很难堪吗?
作为有影响力专业的权威人士一般都会自觉避免那种会被误解为引导舆论去影响司法公正的行为,更不用说是作为本专业的行业的召集人--协会本身了。在这一点上,谨慎从事是上上之策,其他的理由可能并不是重点。
qinl -- 谦谦君子 披露现实,点评案例。招标投标,消除烦恼! 业界内外,携手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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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7 22:47:17 |只看该作者
如果“格力案”真像案例那样实事清楚,其判决答案不言自明。实事上“格力案”绝非那样简单,其中是否存在猫腻,我们不清楚,可能也很难弄清楚。但是,案例所隐含的招标知识我们不能不学习、思考。案例不可能影响“格力案”的判决结果,判决结果也不会影响案例的正确答案。为什么不能有这样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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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8 06:20:15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18楼zhouthh于2010-04-27 22:47发表的 :
如果“格力案”真像案例那样实事清楚,其判决答案不言自明。实事上“格力案”绝非那样简单,其中是否存在猫腻,我们不清楚,可能也很难弄清楚。但是,案例所隐含的招标知识我们不能不学习、思考。案例不可能影响“格力案”的判决结果,判决结果也不会影响案例的正确答案。为什么不能有这样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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