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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例”应侧重解决实务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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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7 18:51:27 |显示全部楼层
张栋天 跟帖 20100428



本人以为:楼主的文章,代表了年轻的一代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认真学习,积极思考,勇于探索的精神,那是十分值得可喜可贺的!



但是,从另一方面讲,中国的政府采购事业还很“年轻”,伴随着政府采购工作不断发展而成长起来的这些从业人员,不管是在集采机构的,还是监管部门的,还在学院做研究的,都还很年轻,也就是说,还不够成熟。作为年纪稍大的我们那一代“先行者”,既有义务向如今的年轻人学习,也有义务把自己多年的经验教训告诉他们;大家互相学习,争取为中国政府采购事业的完善和健康发展而贡献力量!


具体说道有关的采购人方面的问题,比如,进入评标委员会的问题。


楼主的文章里面说:【采购人代表不参与评标或谈判或询价;中标或成交结果不应由采购人单方面确定,】……



现在,考虑到不少例子,采购人有着明显的“倾向性”(实际上,应该称之为“歧视性”),影响了评标专家的正常工作和评标结论。所以,规定:采购人代表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这个意见对吗?这样的问题如何解决?


我把楼主的发言和自己的跟帖,看成是“抛砖引玉”;希望能够引起更多网友的关注,引起更多方面的思考和分析。……


请看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政府采购法》



……  ……


财政部18号令:



【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



()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标方法和标准;


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6、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第五十四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从采购人、招标人的角度看,这些规定都是讲与供应商(投标人)有关系的人不能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何时变成了“与采购人、招标人有关系的人”也不能进入评委会了?

再者,采购人、招标人受到限制的办法之一是:必须依照评标委员会的排名顺序确定最后中标人。

如何确保其得到执行?万一,评标委员会有错怎么办?

那种种的问题,都值得人们深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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