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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j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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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有个辣手事情!!!谁知道跨行业的东西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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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9 10:14:10 |显示全部楼层
没那么复杂吧。
招投标法和30号令都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宣布中标无效,责令重新组织招标,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从上述三个法律和法规的条文来看,只要是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并被予以公告的,该单位在处罚期内就不得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这一惩罚性的措施并没有限定在哪个行业或者领域之内。因为招标投标法适用于国内的招标投标领域,是招标投标的基本法,具有普遍约束力,国内各领域的所有招标和投标行为都受其约束。招标投标法的目的就是建立国内统一的招投标市场,才会在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层面上不断地强调公开、公平、非歧视性的原则。
从这一点看,这家企业是被水利部门处罚过的,处罚决定就不仅仅局限在水利行业了,其在各领域内的投标资格将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
搞清楚这一点后,现在就可以依次审核以下两个问题来确定其是否能中标:


1.这家单位投标时是否还在处罚期内?
如果不是,那么中标有效;如果是,那么接下来分析第2点。


2.这一房屋建筑工程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如是则中标无效;如果不是,那么恭喜它,中标是有效的。


个人观点,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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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10-9 14:43:25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11楼zzj0102于2010-10-09 10:21发表的  :
  “被水利部门发布公示不允许其参加水利系统招投标”。
  由此可见,水利部门的公告约束的内容是:该企业不得参加水利系统的招投标。因此,不得以水利部门的处理公告作为依据处理本案例。

  个人认为:应该以《招标法》、七部委令和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作为处理依据




水利部门不可能发布公示:“该企业不得参加各系统的招投标”。
大家都说招标投标是占山为王,一山不容二虎,水利部门不可能无视其他部门的存在,所以只能在它自己的范围内进行处罚。但水利部门认定的事实是成立的,即该公司曾以虚假方式骗取中标,对其进行的处罚也是客观存在的。
本案中我们需要认定的是该公司有无曾经骗取中标的事实,而不是公布这一事实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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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9 15:08:59 |显示全部楼层

回 17楼(zzj0102) 的帖子

我认为水利部门的公告就是依据,不然中标方骗取中标的事实从哪里得来的?是谁认定的?有没有效力?
我们取用的是公告的内容而不是发布单位,这点上我和您意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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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9 16:45:35 |显示全部楼层
回楼上:
我们需要的就是水利部门认定投标企业有虚假行为。至于水利部门的处罚决定,和本案无关。
水利部门是行政管理部门,它的处罚决定属于行政行为,如果都不能加以引用的话,还能有什么依据证明企业弄虚作假了呢?

zzj0102兄,您提出的:“处理该企业,只能以该企业曾经弄虚作假,违反《招标法》及其它有关规定为由来处理。”按您的说法,处理的核心是企业弄虚作假,那么该企业“曾经弄虚作假”的法定事实从何而来呢?
再明确一下对这件事进行判定的关系:
①该企业在水利项目中有弄虚作假的嫌疑→②经水利部门认定该企业弄虚作假事实成立→③所以该企业存在骗取中标的行为→④按标法的规定该企业一至三年内不得参加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具体期限可参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如有或者建设主管部门的行政意见,实在不行参照水利部门的意见也行)→⑤该企业在禁入期限内参加了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⑥该企业中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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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0-10-11 12:00:04 |显示全部楼层

回 25楼(xj8012) 的帖子

再提醒一下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是包括建设部、水利部在内的七个部委以第30 号令的形式下发的,从2003年5月1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建设部以第89 号令的形式下发的,施行日期是2001年6月1日。
从法规的层级上来说,30号令的效力大于89号令;从时间的层级上来说,30号令也优于89号令。
所以,提出“弄虚作假公示只是针对的水利系统,因本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因此不予采信 ”的理由并不严谨,或者说是不合适的。
对于弄虚作假时间的认识,完全同意zzj0102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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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0-10-11 12:02:11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3楼sth8995于2010-10-09 17:23发表的  :
我觉得ZZJ0102  与 ITSWONDER  的观点是一样的。只是表达的方式不同。


我也是这么想的[s: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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