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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谈工程结算审核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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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9 15:00:5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随着市场经济环境的不断完善,人们的法制观念不断加强。对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理念也在提高。人们借助司法手段解决建筑领域经济纠纷案件有增加的趋势。法院对此类专业性很强的经济案件,必然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出具经济结果,提供给法院作判案依据。可以说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业务延伸,但与工程结算审核是不同的,笔者就司法鉴定的相关问题谈一些粗浅见解。
    一、审核与鉴定区别要点
    工程结算审核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从技术层面上基本一致。但从行为层面上来看却有着本质的区别。
工程结算审核依据相关资料,做出程序化的技术成果。而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首先要明确争诉焦点和司法委托内涵。造价鉴定不仅仅是技术结论,更重要的是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可以说是成立于证据之上的证据,是涉及判案结果的证据,对其合法性、有效性有严格界定。工程造价结算审核的技术成果是凭借相关资料是程序化的结果,是合同双方借以谈判的基础,有商量余地,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是判案基础,两者性质不同。
    结算审核对相关资料如有含糊不清的,审核人可凭借工作经验做主观判断。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对相关资料表述不准的,不得主观判断。必须经双方质证认可,方可做依据。对有分歧的非技术方面的证据,必须由司法委托人做出是否有效的认定后,方能作为鉴定证据。否则原被告质疑鉴定人越权。
结算审核均是依据双方合同约定以及过程资料,按审核常规给予审核结果,双方并无明确要求。而造价司法鉴定,    双方均有不同主张,鉴定人不管证据的质量如何,都必须严肃对待。对证据不清的必须召开双方会议面对面核实确认并记录。对鉴定的行为合法、公证、规范,也是证明。对达不成一致的行为证据即合同、协议等,要及时提交法院确认效力后,再做鉴定依据,对技术性证据鉴定人确认即可。因此,鉴定人可凭借专业技能做技术结论,勿做行为证据有效性的判断。
    二、司法鉴定实施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笔者认为其主要工作是:工程量计算、定额使用、费率的计取、材料设备价格的确定等与工程结算审核基本一致,对此不作赘述。仅谈司法鉴定中涉及工程造价结果的几个主要问题:
    1、工程量确定
    工程量的计算是工程造价鉴定,具有工作量大、处理难度小的特点,是纯技术计算过程。有设计图纸和建筑物实体,对工程量的确定不会有大的分歧。只要鉴定人按规则认真计量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已确认的工程量均应有相应的签认手续。
    2、材料、设备价格确认
    材料、设备价格的确认是司法鉴定的难点和重点。原因很简单,材料、设备、数量、种类、品牌、型号繁多,而且市场价格存在较大差异。在结算审核中,材料、设备价格,双方一般有合同约定,只要双方认可,就可计入造价中。但在司法鉴定中,相关资料一般均缺失,而且已进入司法程序,对于价格问题可能是争议重点,很难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对价格的判定显得非常重要,鉴定人要根据实际工作经验,对价格的确认要视不同情况而定:一是材料、设备价格计取有约定的,虽有些异议,仍可进入鉴定造价中。二是材料、设备价格计取有可参考依据的,当事人一方也有价格凭证,但不被另一方认可,此时如何确认价格成为司法鉴定的难点。在这种情况下,司法鉴定人应结合市场实际对当事人提供的价格依据,作出客观的分析判断。凭借鉴定人对市场行情的掌握,对当初这些价格是否在合理范围内作出判断。坚持确认价格以造价信息价为准的原则,将确认的价格编入造价鉴定中。三是双方没有任何有关价格约定。双方当事人也没提供任何价格依据,由于利益关系很难达成一致意见。此时鉴定人可根据相关资料和造价信息价确定价格,编入造价鉴定中。
    3、工程费率的确定
    工程费率的确定与价格确定相比较为简单。涉及的变量因素较少。一般情况双方在合同中应有约定,如双方没有任何约定,鉴定人可依据国家地方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即可,与结算审核相同。
    4、工程变更、签证
    任何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变更、签证实属正常,但事后处理此类问题比较困难。一般以现场情况为准。同时参照变更、签证内容,与现场实际相符的意见作为鉴定依据。对于实在无法追溯或无法统一的变更、签证内容,通常根据双方不同的意见,分别作出相应造价列入鉴定中,给司法机关判案作参考依据。
    三、争议问题处理
    审核与鉴定,在实际工作中常会遇到各类性质不同的争议问题,有时对同一问题,利益双方出现截然不同的阐述,如在结算审核中碰到类似问题,通常做法是依据审核人的专业技能和谈判协调能力,综合双方争议焦点,对问题作出判断,然后说服双方接受审核人意见。不管争议问题性质如何,一般情况一个问题只做一个审核结果。而司法鉴定碰到类似问题,鉴定人也要凭借专业技能尽量说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但可能性很小。此时争议问题的处理,与结算审核完成不同,鉴定人只需分析问题实质,不发表任何倾向意见,而是站在第三者角度,分别对双方不同的表述作出不同的造价结果,而不能只作一个造价结果。
    总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果,与法院判案结果相关。因此,鉴定人必须清醒认识鉴定责任,一定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办事原则和职业道德,以精良的业务水平为法院正确解决建筑领域的经济案件提供良好服务。


作者:北京赋佳慧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尹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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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沙发
发表于 2010-10-20 08:23:03 |只看该作者
总结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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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一步行来错,回头已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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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0-10-20 18:17:21 |只看该作者
工程造价纠纷司法鉴定业务风险很大:
一、法院提供资料大多数是原告提供的;
二、按照司法鉴定的要求,司法鉴定人不能与当事人双方见面;
三、对变更项目的理解各异(大多数的纠纷都在隐蔽工程变更上);很难处理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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