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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招标文件编制务必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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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1 10:29:1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招标文件规范与否,关系到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但在当前,招标文件编制中存在用语不规范、评标标准不规范等诸多问题,合格的招标文件应具备哪些条件?笔者认为,一份合格的招标文件应一方面消除来自采购人方面的影响,另一方面又要避免造成专家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

    招标文件编制中易出现的问题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招标文件中应包含的十项内容,并明确了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招标文件不得有倾向性或歧视性条款。但在工作中,各种违规情况仍经常出现。
    隐含倾向性条款或歧视性条款。招标文件是以采购人提供的采购需求、技术参数为基础编制的,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影响力的增大,采购人直接要求购买某个品牌的现象逐渐减少,但由于很多采购人并非专业人才,自己很难完成技术需求的制作,因此经常直接按照某一类产品的说明书来设定技术参数。还有的采购人为了提高自己中意的品牌的中标率,设定一些不合理的限定条款,如对地域性业绩、既往业绩、注册资金等提出要求,造成事实上的垄断。
    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设定不合理。现在,业内不少声音认为评标之所以有失公正,是由于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过大造成的,这种观点有失偏颇。笔者认为,在很大程度上,这是由于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设定不合理造成的。比如在综合评分法中,《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虽规定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10%至30%,但并没规定何时采用上限,何时采用下限,因此,一旦价格权重设定不合理,很容易导致采购结果出现偏差。此外,在评标标准的设定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其中最突出的就是招标文件中往往只设定各个打分项,却没有具体的评标标准。比如规定某类产品售后服务的分值为0~10分,但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评标标准,即对什么情况应评为几分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难免会导致不同专家之间评分不一致甚至有较大差异的现象发生。

    招标文件应如何避免倾向性
    招标文件编制虽然看似工程浩大,但其实也有规律可循。特别是现在各社会代理机构对不同的采购项目都由专门的部门负责,如汽车采购部、IT产品采购部等,各司其责的分工有利于工作人员对自己从事的行业进行深入的研究,从而掌握该类产品招标文件编制的相关注意事项。具体说来,要确保招标文件没有歧视性,做到公平公正,应该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留意。

    结构完整、用语规范
    所谓结构完整,就是说一份完整的招标文件应该包含《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招标文件应具备的十项内容,杜绝一些招标文件中没有合同条款和签订方式的现象发生。而用语规范,则是在细节方面应加以注意,做到前后统一,应避免招标文件中前面规定投标供应商应具备相关二级资质,而后面变成了三级资质等现象的发生。另外,还应注意在招标文件中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实质性要求应是指投标文件所提供的有关资格证明文件、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技术规范、合同条款等,要与招标文件要求的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不能把注册资金、公司规模等限制性条款作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技术指标中,更应注意用语规范,技术指标应是共性技术指标,不能照搬某一品牌的技术指标作
    为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技术参数是某个范围内的数值,不是具体数据,只宜尽可能清楚而准确地规定到各种最低要求的限度。可以采用“大于等于”或“在某某幅度内”这一类的措词。不论是通用的技术规范还是专用的技术规范,应尽可能清楚而精确地规定应完成的工作、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维护保养要求以及交付和安装地点,应具体规定到各种最低要求的限度,切忌出现品牌名,如达到“××品牌的技术标准”。

    资格条件设置应有利于充分竞争
    设定资格条件的目的是防止不具备合同履约能力,有过重大违法记录或在商业信誉等方面有问题的不合格供应商进入,不是为了使特定的供应商能够参加该次采购活动,是为了鼓励良性竞争而不是为了限制充分竞争。因此,资格条件应以《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具备的条件为基本规定。对于利弊限制性条款,比如非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资格条件,或强制性认证要求,不应作为资格标准;地域性的经验业绩、经营网点、过往业绩等和产品授权函、服务承诺函等也不应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如果该项目确实有特殊需要,需要设定特殊资质条件,应确保这种特殊需求和条件不是针对一家供应商设置的,而是应该至少有三家以上的供应商能够满足这种需求。

    分值设置和评标标准应细化、准确
    首先,根据该项目的特点设定价格分应占的比重(权值),比如在货物类项目中,如果该类货物竞争充分,各品牌之间在技术参数上相差无几,需要实现低价中标,就应将比重(权值)设定在尽量贴近甚至等于60%的上限;反之则应尽量靠近甚至贴近30%的下限。第二,在规定各评分项的同时应设定评标标准,比如规定某产品的售后服务为0~10分,可以参照学生作文评分的方法,设定相应的评分要点。比如,售后服务网点分布情况为0~2分,分布到地市级得1分,分布到县一级得2分;客户回访情况为0~2分,每年回访一次得1分,回访二次得2分等,专家打分就有了明确的标准,不会再仅凭个人感觉打分,从而有效防止评标结果出现偏差的现象发生。第三,在加分环节上应慎重,只有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产品,如节能环保产品、自主创新产品、中小企业等才可以给予加分的优惠,其他条件则应该尽量不作为加分因素,比如对供应商在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列出的赠送条款,不应作为加分依据;地域性的评奖也尽量不应作为加分条件;既往业绩、公司规模等更不应作为加分条件。

    专家论证、社会公示确保公正
    政府采购的范围不断扩大,涉及的品目越来越多,单靠采购代理机构的力量很难在每类项目的招标文件编制中都做到准确无误,这就需要借助外力,共同对招标文件进行把关,确保招标文件的公平公正。专家论证和社会公示是非常好的两种办法。所谓专家论证,就是要对一些规模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或是技术参数复杂的项目,在招标文件编制技术参数设置的环节,邀请该行业的专家参与。专家们对本行业有较全面的了解,既可以准确判断采购人的哪些需求有歧视性、限制性,又可以对参数的设定提出更好的建议,使设定的参数更加准确合理。但要注意,参加论证的专家不应再作为评审专家参与该项目的评审。所谓社会公示,就是为避免所编制的招标文件仍然存在不合理条款,可以在编制完成后设定一个“招标文件公示期”,公示期内,所有供应商都可以对其进行监督。通过公示,将不合理条款“消灭”在招标文件出售之前,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因为招标文件不合理引起的质疑和投诉。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 作者:政府采购信息报  王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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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1 10:54:52 |只看该作者
招标文件的编制是个技术活,即有技术含量又要显示公平,在这个买方市场中很难,但也要坚持原则。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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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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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1 12:49:17 |只看该作者
“ 招标文件应如何避免倾向性 ”——不同意这个说法!
干什么事(项目)都必须有明确的目标(目的),目标(目的)本身就具有倾向性,换句话说,从理论上讲,没有目标(倾向性)就不知道在干什么事——脚踏两快西瓜皮,滑到哪里算哪里,肯定不行的!
在招标文件中,处处都体现倾向性,比如:资格条件、采用标准、技术规格(规程)、售后服务……,可以说,没有倾向性没法招标!
我不知道该文作者是不是做招标的,如果不是就算了;如果是,我希望作者提供一份没有倾向性的招标文件供大家学习!
个人一孔之见,不对之处,欢迎批评!
按需要操作,习惯了,也就脸不红心不跳气不也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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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1 15:58:28 |只看该作者
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的设定和评分标准的设置对于评标结果的影响都是很关键的,只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都不能对招标文件做任何处理。并且,现在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也逐日提高!有时候,即便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但无论怎么评标,只要按照招标文件进行评定,中标人都是某个投标人!评标人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也很无奈~~
能做自己喜欢的工作,再累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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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1 17:20:05 |只看该作者
虽然此文论述不见得全面,但还是有特色见解,值得参考。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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