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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这家投标单位资审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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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楼主
发表于 2010-10-26 08:49:10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资审文件的缺陷。
类似的还有:在该期间签订了合同,但是在建、主体已竣工等情况。

所以资审文件应该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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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沙发
发表于 2010-10-26 14:47:12 |显示全部楼层
1、资审文件明确规定:拟派建造师须有在本企业5年内(指2004年6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有过类似工程业绩原件。(必须提供的原材材料:1,施工合同;2,竣工验收备案表或中标通知书).。
以上证书、材料均审查原件,全部满足条件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而投标人的施工合同签订时间早于2004年6月1日,不满足资审条件时间规定。

所以判为不合格是正确的。


另外个人觉得: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就应从资审文件的基本要求出发来考虑。

为什么要设置业绩?这是考量项目经理组织施工的能力。所以在建工程因未竣工,尚不能作证该建造师的实际组织施工能力,不能作为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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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板凳
发表于 2010-10-27 13:56:00 |显示全部楼层
资审文件明确规定:拟派建造师须有在本企业5年内(指2004年6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有过类似工程业绩原件。(必须提供的原材材料:1,施工合同;2,竣工验收备案表或中标通知书).。   似乎没规定合同一定要在2004.6.1之后签订。

应改为“资审文件明确规定:拟派建造师须有在本企业5年内(指2004年6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有过类似工程业绩原件。(必须提供的原材材料:1,施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2,竣工验收备案表).。”
这样就隐含:签订合同和中标通知均约束在2004.6.1之后。
所以我于板凳层说:这是资审文件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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