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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公证机构审查资质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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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9 12:22:19 |显示全部楼层
《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司发通(1992)101号
相关的条文为:

第十五条 公证员应监督招标方(受托招标方)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
第十六条 开标前,公证员应查验投标方的法人资格证明及代表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审查投标方是否符合规定的投标条件。
第十七条 公证员应检查投标箱的密封情况,监督投标箱的启封。
第十八条 投标箱开启后,公证员应检查投标书的密封情况,监督投标书的启封。
第十九条 公证员应验明投标书是否有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无效标书处理:
[s:53] (一)投标人不具备投标资格的;
(二)投标书未密封的;
(三)没有报价的;
(四)投标书未加盖本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未签字的;
(五)投标书未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的;
(六)投标书书写潦草、字迹模糊不清难以辨认的;
(七)投标书逾期送达的;
(八)在一个招标项目中,投标单位投报两个或多个标书或有两个或多个报价,又未书面声明其中哪一个有效的;
(九)投标方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函的;
(十)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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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10-29 14:08:06 |显示全部楼层

回 5楼(hetan719) 的帖子

在司法部查询到“法制司2008年工作要点”,其中之一就有:修订《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应该是全文没有作废,至于是修改过哪些条文,大力没有查询到。



二、围绕促进和规范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规章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努力推进司法行政规章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司法行政工作规范化、法制化水平。

  9.在律师工作管理方面,重点是围绕修订后的《律师法》的贯彻实施,做好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订工作。主要是:制定《律师事务所执业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监督检查办法》、《律师事务所执业年度考核办法》、《律师流动管理办法》等,修订《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制定《关于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改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建立健全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与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律师管理工作机制的意见》,推动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联合制定《关于修订后的〈律师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在公证工作管理方面,进一步加强各类公证业务程序的规范化建设,制定《拍卖公证细则》,修订《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遗嘱公证细则》和《提存公证细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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