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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公证机构审查资质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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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11-1 15:57:24 |显示全部楼层
  《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文号】司发通(1992)101号: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公证活动,保证办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招标投标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证明招标投标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该细则法律效力值得质疑,理由:


  1、该《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中第一条的立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

  《公证暂行条例》已于2006年被《公证法》取代,《公证法》已颁布5周年。
    《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则在更早之前就已经废止了。02年司法部72号令公布了《公证程序规则》,显然已经取代了原先的试行规则。而02年的《公证程序规则》又被06年的《公证程序规则》所废止。
  该细则两部立法依据都已失效,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此乃质疑之一。

  2、该《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第二条将公证定义为“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证明招标投标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现行《公证法》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显然,公证机构,已经不是一级“国家机关”了。《细则》约束的主体,属性发生了质的改变。

  此乃质疑之二 。

  3、该《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的发文号为“司发通”,意思该法律规范属于“通知”一类的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是很低的。

  《公证法》是法律,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现行的《公正程序规则》、《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是以“司法部令”的形式下发的,属部门规章一级的法律规范。
  从法律效力角度分析:即使《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没有被明文废止,其内容如和现行法律规章有冲突之处,也应当以现行法律规章为准。

  此乃质疑之三。


  因此,建议不要引用该《细则》的规定,以免引起误导!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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