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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招标] 处理质疑不能轻信制造商的质保承诺(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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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7 10:18:46 |显示全部楼层 |倒序浏览
处理质疑不能轻信制造商的质保承诺

在货物类招标采购项目中,为保障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采购人多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制造商针对特定招标项目的专项授权书和质保承诺函。实际工作中,有些供应商为获取中标资格,在投标文件中盲目响应自己根本无法达到的技术指标,甚至把制造商也“拉下水”。

一、案例介绍

1、项目名称。某变频多联空调机组采购项目,采购预算约1000万元。大厦总建筑面积25000㎡,总建筑高度90米,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2、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3、投标供应商主要资格条件。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变制冷剂流量一拖多小型中央空调系统的制造厂家或获得制造厂商为本工程投标授权的代理商。变制冷剂流量一拖多小型中央空调生产厂家具有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IS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4、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其中:价格分值35分,技术指标分值42分、质保服务8分、财务状况及历史业绩等综合实力15分。

二、案情分析

(一)开标、评标情况。共有六家企业参加投标,有三家投标文件因密封、章印不符合要求被拒收。经评审,第一中标候选人为海城空调销售有限公司,品牌为A,投标报价716万元。在中标公示期间,招标采购单位前后两次接到供应商的质疑。

(二)中标公示期间的质疑情况。中标公示期间,采购人接到质疑,质疑的主要内容是: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选用的压缩机书面承诺的技术性能与其实际情况不符,按招标文件规定在这项技术上只能得1分,而不是4分,从而直接影响中标候选人的排序。

(三)质疑答复处理情况。采购人接到质疑后,迅速进行调查取证,同时要求A空调的生产厂家出具针对本项目的技术性能承诺函。后A空调的生产厂家出具了书面承诺函,承诺所投标的压缩机具备海城空调销售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所承诺的技术性能。质疑人接到答复后,继续提出新的质疑,认为A空调的生产厂家的承诺也是不负责任的,不足以取信。

经过进一步的调查取证,采购人与压缩机的生产厂家取得了联系,并获得压缩机的生产厂家发行的产品技术资料,技术资料显示海城空调销售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关于压缩机技术的描述与实际不符,这一情况同时得到了压缩机厂家技术人员的证实。通过大量的调查取证,采购人认为,质疑成立,第一中标候选人海城空调销售有限公司及A空调的生产厂家的投标承诺的真实性存在问题,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中标结果应予更正。

通常,在货物类招标采购中,制造商的专项授权和质保承诺是应该被取信的,换言之,制造商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应是真实有效的。此案中,首次质疑处理过程中,A空调的生产厂家应采购人要求出具了针对本次招标项目的质保承诺,采购人认为既然制造商出了证明,质疑应就此“打住”,但质疑人对这样的答复并不满意,依然不依不饶,重提质疑。

最终,经过调查取证,质疑成立。这样的结果对被质疑人海城空调销售有限公司而言,不仅仅是中标与否的问题,该公司提供虚假承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将面临被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此案还牵涉到A空调的生产厂家。

三、此案带来的思考

1、科学设置技术指标的评审依据非常关键。大型复杂设备的技术指标评审难,一般情况下,生产厂商印制的产品样本和彩页宣传资料能较全面的反映各项技术性能和参数,但不同厂商的产品样本并不一致。如一些知名的民族品牌产品,其产品主件可以根据用户或投标的需要多样化选择国外产品,其提供的产品样本并不能准确直观地反映压缩机的技术性能,给评审工作带来难度。在设置技术指标评审依据时,不能陷入具体技术的误区,应重点看投标人如何响应招标文件敲定的技术指标,允许投标人在一定范围内偏离,并体现政府采购的相关政策规定。

2、如被质疑人限期不能举证,应比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认定质疑成立,不能长期搁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被投诉人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投诉事项”。该案中,被质疑人迟迟不能举证,给质疑答复处置带来了难度。招标采购单位为论证海城空调销售公司投标时选用的压缩机技术性能,费尽了周折。接到质疑后,招标采购单位要求被质疑人提供压缩机厂家的相关证明,海城空调销售公司一直未能提供,后招标采购单位通过努力才获取了相关产品样本。实践中,对于质疑的答复,采购人不能一味地等证据,要主动获取相关证据,争取处理问题的主动权。

3、遭遇知名厂商造假处罚难,是息事宁人,还是动真碰硬?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往往处于两难境地。《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信人们不会忘记,2009年格力案曾轰动一时。因此,面对有影响有实力的生产厂商,尽管事实清楚,但要真的严格对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即便是处罚海城空调销售公司这样的小企业也很难,因为法律对于提供虚假资料的处罚是一般投标人无法承受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告知,做好事前防范工作,力避各种可能出现的问题,对于严重违法违规事件,也绝不能手软,要敢于斗争,维护法律的威严。

4、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资格被否决后,不要轻言废标。此案在后期处理过程中,一种观点认为应调整中标候选人排序,重新确定中标供应商,保留对海城空调销售公司的处罚;另一种观点认为应依法认定海城空调销售公司的投标作无效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因整个项目有效合格投标不足法定最低数量要求,作废标处理,重新招标。在作出最终决定前,应考虑合格投标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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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titc + 2 提供具体的案例,值得大家思考和分析
毅青 + 5 好的转载,值得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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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5-17 16:24:12 |显示全部楼层

回 2楼(gzztitc) 的帖子

高老师:您好!
本人就是张栋天。近一年来,到新单位后工作较繁忙,平时上网浏览学习的时间较少。
案例就是本人亲手经办的。
每一个项目最终有多少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问题,换言之,就是竞争是否激烈的问题,往往不是我们招投标管理部门所能预知的。我们所要做的是从严审查招标采购中的资格条件设定、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条款和商务条款,尽力排除各种可能影响供应商响应的显性的和隐性的不合理门槛。
祝好!
张栋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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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5-17 16:28:49 |显示全部楼层

回 1楼(毅青) 的帖子

您说的我深有同感。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工作通常只依据招标文件事先设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及投标文件,真实性的评估和确认比较困难,特别是对承诺之类的评审依据,如果遇到知名厂商在说假话,最终处理会很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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