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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引用第10楼曹锦江于2011-07-07 07:01发表的 : b,很容易理解, 塔斯尔海,和你说几句吧,如果按照你的逻辑的话,哪个傻瓜还会去找单位去成立联合体,去把自己的资质拉低,失去投标机会??如果找一样资质的,那不是脱裤子放屁,多此一举?!而且,如果按你所说,那么联合体专业分工协议也是没有任何用处和存在的意义了!联合体本来就是鼓励专业互补的!真是的……你把起草招标投标法的人脑子看的太简单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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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第18楼zzj0102于2011-07-07 16:20发表的 : 大家讨论得很热烈,我把自己的理解和大家一起交流一下。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这句话怎么理解呢? 我觉得对于这句话的理解,重要的是要把握“相应”和“均”两个关键词。 联合体要具备“相应资格条件”,个人的理解是指联合体分工后,所承担的工作要具备的相应资格条件。如果某方不承担某一项工作,要求它具备该项工作的相应资格条件,是没有道理的。比如说,在本题的提干中,乙不负责幕墙工程,而要求其具备幕墙一级资质,是说不过去的。 这个道理,就如同您招标的项目是一个市政工程的话,而要求人家具有房建三级资质条件一样,这样的要求肯定不是合理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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