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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jinxey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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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招标] 【紧急求助】当报价不合理时是否可以拒绝所有投标人呢?法律依据是哪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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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21#
发表于 2014-3-6 11:24:26 |只看该作者
我们在招标文件中都载明:“投标文件审查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废标:
(1)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签字或盖章的;
(2) 投标人未按规定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及报价的;
(3) 投标文件涂改后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改正处签字或盖章的;
(4) 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
(5)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偏离市场价格过多时,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6) 经评委会及纪检监察人员等认定,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7)投标人在出席开标会时提供的证明文件原件无效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审查并逐项列出各投标单位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与招标文件有重大偏差的投标文件将作废标处理。重大偏差系指:
(一)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二)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四)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或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据此,楼主说的情况可在根据以上标记的条款作出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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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22#
发表于 2014-4-15 16:29:43 |只看该作者
应该保留此款。这也是业主应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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