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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招标] 【紧急求助】当报价不合理时是否可以拒绝所有投标人呢?法律依据是哪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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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4 12:04:55 |显示全部楼层

世界银行招标文件范本中有下列条款:
39.买方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39.1 买方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利,而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国际招标文件范本有下列条款:(05年版本该条款与上述世行条款是一样的。07年版本和08年版本修改如下所示。)

32.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32.1在特殊情况下,招标机构和招标人保留在授标之前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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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10-14 12:19:49 |显示全部楼层
老朽曾给有关部门建议,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保留上述条款,遭拒。详见:http://bbs.ebnew.com/read-htm-tid-15736.html


有关内容COPY如下:

九、是否应该给招标人留有处理突发事件和特殊事件的权利

Laochan以为,在投标人“串标”、“围标”等违规现象频繁发生的背景下,为了保护招标人的利益,给招标人保留应对此类事件的权利是必要的。也可以说,应该有“应急”条款。因此,建议保留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文件标准文本中的经典条款:

30.业主接受任何投标和拒绝任何投标或所有投标的权力30.1  尽管有本须知第29条的规定,业主在授予合同前任何时候有权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宣布招标程序无效并拒绝所有投标,而且对由此引起的对投标人的影响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须将这样做的理由通知受影响的投标人。

上述条款见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文件范本《土建工程国内竞争性招标文件》

<标准文件>宣传贯彻建言献策》栏目
九、编制《标准文件》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就是贯彻公平原则,平等保护招标人和投标人利益,世行这一条款有违公平,并且与《合同法》第42条规定不一致,在实践中也容易被招标人滥用。

Laochan评论
1.在这里提出“编制《标准文件》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就是贯彻公平原则,平等保护招标人和投标人利益”,是错误的,是立场性的错误!请注意,编制的是“招标文件”,不是“管理办法”或“实施条例”。管理办法和实施条例可以(而且应该)“平等保护招标人和投标人利益”。但是,招标文件根本就不存在“平等保护招标人和投标人利益”的问题,只存在“平等保护所有投标人利益”的问题。

2.“世行这一条款有违公平吗?不!世行这一条恰恰体现了招标的根本目的和宗旨!招标的根本目的和宗旨是什么?是保护招标人的利益!中国招标存在的基本问题或根本问题是什么?就是违背招标的根本目的和宗旨,就是剥夺招标人的基本权利,剥夺招标人的定标权等权利。(详见Laochan的《论定标权的归属》)。

3.“在实践中也容易被招标人滥用吗?看看世行的招标和商务部监管的国际招标,被招标人滥用了吗?实践证明,没有被滥用!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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