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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招标] 什么是招标属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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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2-28 09:49:3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企业国际招标(机电类)找有资质的招标公司发标一定要在本省找吗?找别的地方的招标公司发标不行吗?
咨询了本地的机电办,说有属地原则?请问什么是招标属地原则?
哪里找得到相关信息呀?
请各位指教,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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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8 09:57:54 |只看该作者
我个人认为:在项目所在地招投标。节约与方便的原则,不宜在异地招标。比如说山东的项目不大会委托给在北京的招投标公司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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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8 10:04:45 |只看该作者
个人理解:关于招标公司的选择并不影响在哪发标的问题,外地的招标公司可以选择,但发标要在招标单位所在地。
cwjj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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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2-28 11:46:50 |只看该作者
就是地方政策(地方保护)差不多的道理(个人理解)
专业为企业提供投标,履约,预付款,业主支付等各类工程保函   www.chinabaoh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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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8 11:56:39 |只看该作者
国际招标的代理没有规定必须当地的(各地有的土政策不算)。招投标监管是当地的机电办。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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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8 21:44:14 |只看该作者
当地的地方保护的官称。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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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9 09:01:12 |只看该作者

关于学习领会“属地原则”

   “属地原则”是一个法律词语。

在百度上,有多种简单的解释,其中两个如下:

【属地原则
是指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法律词语)
http://law.baidu.com/pages/chinalawinfo/110729/62/fe2168ff7580163f97446a70ce66e961_0.html
【什么是属地管理原则 2010-9-9 09:54 提问者: gfhhyryjj
      
推荐答案 2010-9-9 09:59 属地管理就是根据所在地域确定具体管理机关
原标题:什么是属地管理原则_百度知道
至于什么是“招标投标中的属地原则”?没有看到权威的解释。
我试着一边学习,一边探讨。
我以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属地原则”,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第一是:宏观上的,有关法律法规的适用的“地域范围”。
比如,在《招标投标法》中,总则的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而各地区的各种政令(实施办法),往往也规定其适用范围。比如,刚刚通过的
深圳政府采购条例,即明确写道:
【第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适用本条例。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依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纳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范围的工程项目,其招标投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

第二是:具体涉及到的行政执法机关

比如《招标投标法》规定: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由于不够明确,导致人们常说的“九龙戏水”问题。

在上述深圳政府采购条例则规定:

第四条 市、区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监察、审计、市场监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其职责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和管理。】


至于楼主提到的问题,我个人的看法:

对于“工程招标投标”而言,建设部门是主管机关。如果,已经有关的规定,要求外地施工企业事先“备案”,则无论是招标人还是招标代理还是投标人,都应该遵循。一旦发生遗漏,是一种失误,应该及时检讨,及时纠正;包括“补办”,而不应该“对抗”。

另一方面,“备案”不是审批,不应该繁琐,更不应该借以对外地企业歧视性的处理。特别是“资质”和业绩要求方面。个别地区有这种问题。但是,如果想就此问题告之,需要有充分的证据。……

个人建议,楼主还是多从自身方面改进,妥善处理好问题。……

个人理解和分析,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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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4 03:26:27 |只看该作者
招标属地原则?
       个人理解明显是地方保护。法律上从来没有招标属地一说。属地的概念原本是“主权”概念延伸出来的,在国际法和刑法领域才有,民商法、经济法讲“属地”似乎不妥,有违统一大市场的建立。

       如果当地的招标投标监管部门用规范性文件对“招标属地”原则进行规定,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一,《招标投标法》第六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注意!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对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以招标属地原则排斥外地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本地市场,就是地区保护。
       第二,《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因此,当地行政机关要求外地代理机构进入本地开展业务必须进行“备案”或者“行政审批”,从法律性质上讲,都是在进行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对行政机关从事行政许可是严格限制的,经常实施的行政许可最起码也必须是省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制订的地方性法规才可以设立。注意!在地方性法规效力以下的各类规范性文件是无权设立行政许可,因此,如果一个省级行政部门以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要求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到该部门“备案”、“年检”或者经过该部门“审批”等才可以在本地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或者对投标人做出此类要求等,都是不对的。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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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6 14:30:39 |只看该作者
没什么地方保护主义,只是要求注册在本地的招标人进行国际招标必须在本地的机电办备案,至于你找哪家招标公司代理是没有要求的,比方说我是河南的一家企业,要进口造飞机的设备,那么河南本地肯定没什么这方面的专家,那么如果北上广有,那么就可以找北上广的招标公司代理招标,可以在北上广那边找专家在北上广开标,这样不是专家不用去河南了么?可以节省很多经费,至于监管来说,监管机构不必要逢标必到现场,要求是有摄影录影的,时候可以看录像,另外,还有质疑投诉机制,时候可以有投标人相互监督,至于你要说投标人都串通的话,那你现场监督也看不出什么的,还是要相信大家都是好人,一旦发现问题严查严处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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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6 15:43:12 |只看该作者
路过,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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