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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对《条例》第8条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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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9 08:25:36 |显示全部楼层 |倒序浏览
《条例》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法规》教材p155
邀请招标的条件:5种情形
  ①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②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③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④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问题:《条例》第8条所说“项目合同金额”是不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的金额。还没有招标怎么有“项目合同金额”。
个人认为《法规》所说“项目的价值”更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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