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楼主: Laochan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国际招标] 请对《13号令》的修改提建议

[复制链接]

0

主题

0

好友

256

积分

侠客

31#
发表于 2012-7-20 14:04:50 |只看该作者
第一、关于质疑的约束性,国际招标质疑的权力与透明度在所有类型的招标里面是排第一的,但不意味着给全体投标人可以恶意提出质疑的权力,本人经常做国际招标,上半年做了几十个,有部分项目出现质疑现象,仅仅因为投标人间的恶意竞争,随便找点借口就可以提出质疑,严重延误了工期,建议:细化投标人提出质疑的(有效质疑与无效质疑)的区分(地方机电办往往因为模糊而不敢轻易点无效),并对提出质疑人进行法律约束。

第二、关于招标师,部委间利益的平衡暂且不管,招标行业确实需要有职业资格来规范,这点,不管是发改委还是人保部做的都很好,招标师职业资格填补了空白(建委以前只能用建造师或造价师来做招标的项目经理,大大损害了招标的职业性与权威性),本人对商务部3号令关于招标师与中级职称的解释表示非常遗憾。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2

主题

174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32#
发表于 2012-7-20 15:34:34 |只看该作者

回 悦枫810 的帖子

悦枫810:
第一、关于质疑的约束性,国际招标质疑的权力与透明度在所有类型的招标里面是排第一的,但不意味着给全体投标人可以恶意提出质疑的权力,本人经常做国际招标,上半年做了几十个,有部分项目出现质疑现象,仅仅因为投标人间的恶意竞争,随便找点借口就可以提出质疑,严重延误了工期,建议:细化投标人提出质疑的(有效质疑与无效质疑)的区分(地方机电办往往因为模糊而不敢轻易点无效),并对提出质疑人进行法律约束。
第二、关于招标师,部委间利益的平衡暂且不管,招标行业确实需要有职业资格来规范,这点,不管是发改委还是人保部做的都很好,招标师职业资格填补了空白(建委以前只能用建造师或造价师来做招标的项目经理,大大损害了招标的职业性与权威性),本人对商务部3号令关于招标师与中级职称的解释表示非常遗憾。
你的第一点建议我会关注的,这是招标机构可能都会遇到的问题。
你的第二点建议已经成为事实,没有办法了。
谢谢你的建议!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2

主题

174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33#
发表于 2012-7-20 15:44:35 |只看该作者

回 老实人 的帖子

老实人:
其实我们什么时候都不缺好的法律法规,但是问题是监管透明化。

如果要修改,一定要对监管透明化做出具体规定。

如,我们碰到的案例,评出个张冠李戴的产品,居然要到实际货物到达后我们无意发现才明白出了问题。
.......

谢谢你的建议!
如何监管透明化,请提出具体的建议。
老朽以为,就招标投标而言,还真缺少科学、合理的法律法规。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2

主题

174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34#
发表于 2012-7-20 15:54:19 |只看该作者

回 qinl 的帖子

qinl:
        国际招标应该直接融入到招投标体系中,不要另立一套。比如,现在不在海关表列的范围的进口设备,不按国际招标来做,只要公开招标发布的范围覆盖面广,就不用担心做不好,其实效果还更好。反过来说,如果认为国际招标的某些做法很好,必须保留,那应该带到招投标体系中,招投标体系就更为统一和有效。条条块块的分割做法只会损害整个招投标体系的完整性和权威性,从而导致效率低下。

谢谢你的建议!
不知何为“直接融入”,望赐教。
目前,中国招标的特色之一,就是部委割据,山头管理。此特色非吾辈所能改变的。吾辈既不能改变之,也就只能适应之。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401

积分

骑士

35#
发表于 2012-7-20 16:26:46 |只看该作者
回 悦枫810 的帖子
悦枫810:
第一、关于质疑的约束性,国际招标质疑的权力与透明度在所有类型的招标里面是排第一的,但不意味着给全体投标人可以恶意提出质疑的权力,本人经常做国际招标,上半年做了几十个,有部分项目出现质疑现象,仅仅因为投标人间的恶意竞争,随便找点借口就可以提出质疑,严重延误了工期,建议:细化投标人提出质疑的(有效质疑与无效质疑)的区分(地方机电办往往因为模糊而不敢轻易点无效),并对提出质疑人进行法律约束。
第二、关于招标师,部委间利益的平衡暂且不管,招标行业确实需要有职业资格来规范,这点,不管是发改委还是人保部做的都很好,招标师职业资格填补了空白(建委以前只能用建造师或造价师来做招标的项目经理,大大损害了招标的职业性与权威性),本人对商务部3号令关于招标师与中级职称的解释表示非常遗憾。



你的第一点建议我会关注的,这是招标机构可能都会遇到的问题。
你的第二点建议已经成为事实,没有办法了。
谢谢你的建议!

不能链接答复,只能用这个方法了:)

其实第一点是很好解决的,仅需树立质疑本身的严肃性就可以了。

比方说,设立无效质疑如果超过2次,就终止该企业2年的投标资格。我想没有任何一个企业会拿市场死刑来开玩笑的。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在信息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基础上来执行这种制度,否则就会被人反利用,造成滥用权力之嫌。

这就还是回到我提到的有效监管的问题上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401

积分

骑士

36#
发表于 2012-7-20 16:53:16 |只看该作者
透明这点,是否可以做到:

1. 公开中标货物的型号、品牌以便大家监督是否是符合标书要求的。既然是公开招标,就不要以商业机密作为借口,隐瞒中标物的公开。(这个看上去也许很可笑,但是我们就真碰到张冠李戴也能中标的。)

2. 把中标结果质疑的有效期延长到到货后2月内。加重对不符合标书要求而中标人的“欺骗”成本。这条必须和质疑的严肃性绑定。招标本身就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必须杜绝钻空子的现象。建立一个良好的招投标环境。

3. 发挥一些协会的作用,成为独立的第三方监管人。

4. 明确标书审定、招标、评标整个过程职责,做到出了问题马上找到问题出处。

5.明确各环节人职责的同时,应提高其相应待遇。特别是专家的待遇。类似高薪养廉的那种。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0

积分

新手上路

37#
发表于 2012-7-23 13:48:45 |只看该作者
国际招标现只不过是个走形式的空壳,不要再折腾啦!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1

积分

新手上路

38#
发表于 2012-8-16 10:06:16 |只看该作者
综合评价法与最低评标价法的流程不完全相同,修订的13号令是否可以提供2套评价法的完整评标报告范本(包括附表),以便在实际操作中有具体依据。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2

主题

174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版主勋章 社区明星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39#
发表于 2012-8-16 11:03:16 |只看该作者

回 松果果 的帖子

松果果:
综合评价法与最低评标价法的流程不完全相同,修订的13号令是否可以提供2套评价法的完整评标报告范本(包括附表),以便在实际操作中有具体依据。
你的建议很好。配套的招标文件(《范本》)已考虑将综合评价法写进去。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7

主题

0

好友

1万

积分

光明使者

严谨的学风、求实的精神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忠实坛友 社区明星

40#
发表于 2012-9-27 16:59:43 |只看该作者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4-5-3 02:00 , Processed in 0.280161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