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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操作应该发挥“五大”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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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19 11:19:4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作为政府采购部门的工作人员,我们在实际工作中深深体会到,政府采购操作只有考虑以下5个方面的“效应”,才能充分实现《政府采购法》的“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的立法宗旨。

    一是要考虑到化解政府采购工作的“风险效应”。只要是企业,其一举一动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盈利、赚钱,对任何一个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来说,也不例外。因此,政府采购操作机构在其具体的采购活动中,就必须要严把供应商的资质审查关,坚决杜绝各种人情关系商、低资质商、无资质商,防止一些不法供应商的参与、介入,要充分利用有限的监督审查力量重点实施事前检查,把各种风险因素排除在采购大门之外,将各种苗头性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这样才能确保采购项目的高质量、小风险。

    二是要考虑到降低政府采购工作的“成本效应”。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的政府采购机构,采购操作无计划、实施管理无目标,对待采购业务采取“随到随采购”等办法,有时在一个月内,竟多次重复、交叉采购同类商品,一件也采,两件也采,不仅人为地增加了采购工作量,降低了工作效率,而且还造成了采购费用居高不下等弊端,对此,笔者认为,只要不影响采购用户的正常工作,同类采购项目应尽可能集中在一次采购,以进一步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管理,降低政府采购事业的运行成本。

    三是要考虑到提升政府采购工作的“规模效应”。在实际工作中,各采购用户对其所采购的项目,即使是同类产品,在品牌、规格等方面的要求也会不尽完全相同,这样不仅造成了采购工作的零散,增加了采购工作量,而且,也会因采购批量小而引不起供应商的“兴趣”,如果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出面协调,要求各采购用户能在满足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同类采购项目在品牌、规格、型号等方面的要求尽可能协调一致,并集中在一次采购,就可以使采购业务量聚集到一定的规模,这样就能调动起供应商参与竞争的积极性,相应的采购业务才能因此而享受到更多、更大的优惠条件。

    四是要考虑到增强政府采购工作的“竞争效应”。对任何一个采购项目来说,供应商的多少,决定着供应竞争力的激烈程度,参与的供应商越多,不仅采购项目在其性能、规格等方面有较多的选择余地,而且在供应价格上也将得到更大的优惠,在售后服务的承诺措施上也将更加完善、周到,因此,采购机构必须要做到招标公示的范围尽可能要广些,邀请招标的对象尽可能要多些,询价采购的范围尽可能要阔些等等,只有这样,才能激发供应商之间的强烈竞争,政府采购时常的竞争效应才能真正形成。

    五是要考虑到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效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要实施政府采购,其中,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其他项目则实行分散采购。而在实际工作中,普遍出现了仅重视集中采购的操作与管理,而忽略、放松了对分散采购的管理与监督,造成了一些采购用户以化整为零等方式来逃避政府采购管理等等,因此,对行政事业单位的采购行为必须实行全面的、强制性的管理与监督,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全面规范预算单位财务支出行为的目的。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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