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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招标人发现评标错误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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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7-25 13:19:4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某设备采购项目招标,评委推荐了两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没参加评委。第二天,招标人在阅读投标文件时发现第一中标候选人所投设备不响应招标文件,中标公示还未发,这时该如何处理,可以找评委针对不响应的问题重新评审吗?有法律依据吗?请教大家,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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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titc + 2 提出实践中的问题,请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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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7-25 14:11:28 |只看该作者
趁着还没发公示,等于评标还没结束,赶紧的请回来继续评。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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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7-25 14:14:40 |只看该作者
谢谢回复!有明确依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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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7-25 14:14:57 |只看该作者
评委们要是已经都走了,又分散在各地不容易请回来,最简单、快捷的方法就是,找评委主任起草个决议,让评委们都认可签个字,将这个问题解决了,当然得监督的同意才行。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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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5 14:20:47 |只看该作者
谢谢毅青老师指点,现在就是不知道有没有法规规定可以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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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2-7-25 14:21:10 |只看该作者

回 江南虹霓 的帖子

江南虹霓:谢谢回复!有明确依据吗? (2012-07-25 14:14) 
按毅青老师的话做是最好……
其次,作为设备采购,招标文件中对于定标权的归属有无规定?我记得很多设备采购招标文件里都规定,招标人在评标完毕后审查中标人时,发现中标人不符合要求可以让第二名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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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2-7-25 14:52:52 |只看该作者
具体看一下是哪方面不响应?如果实质性不响应的话!经监管部门和全体评委一致认可是可以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的!中标结果由招标人从候选人中选,也可以授权评委进行推荐,但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是很麻烦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有可能会投诉,这是评委选出来的结果!要出错的话也是评委失职!不可能进行重新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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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2-7-25 16:31:51 |只看该作者
如果楼主一定要什么依据,毅青老师说的让评委主任出个决议,然后让监督签字,这个是最好的依据。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楼主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就应该以合情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而不是寻找依据。毅青老师的建议是非常不错的。如果寻找了依据再去解决,还不如先找找原因。建议楼主好好读一读采购法招投标法。
以无法为有法,以无限为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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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9#
发表于 2012-7-25 18:09:36 |只看该作者
关于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响应招标文件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我认为这个问题是值得商榷的。如果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投标法》与配套性文件以及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和顺序时,招标人就应尊重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并按其确定中标人;如果评标委员会遵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和顺序时,招标人不按评标报告的原则,另选中标人,这既是违反法律法规,也违背自己编制的招标文件的规定。也可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如果评标委员会评标违反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比如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响应招标文件,也即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时,招标人发现后,不能作出任何决定,仍召集或等待评标委员会做决定,这不就成了评标委员会决定一切了吗?请注意,我国执行的是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才是项目的所有者、出资者、管理者和经营者。所以招标阶段最后决策者是招标人!这也是安徽老钱总工,要求评标决策权回归《招标投标法》的原因。招标投标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影响评标结果”,一切权利归招标人!可惜我们急切期待的《实施条例》,对这个问题回避了!但我还是认为,只要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投标法》与配套性文件以及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并已经提交评标报告之后,招标人有权改正评标委员会对评标决定。也就是说招标人发现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时(情况必须属实),招标人有权改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上述的法律依据就是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并对评标委员会授权,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另外法律依据是:“招标人依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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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5 18:29:35 |只看该作者
感谢各位的回复,其中有不少好的意见和建议,非常值得我们招投标监管机构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运用和深入思考。再次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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