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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江南虹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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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招标人发现评标错误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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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楼主
发表于 2012-7-25 18:09:36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响应招标文件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我认为这个问题是值得商榷的。如果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投标法》与配套性文件以及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和顺序时,招标人就应尊重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并按其确定中标人;如果评标委员会遵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和顺序时,招标人不按评标报告的原则,另选中标人,这既是违反法律法规,也违背自己编制的招标文件的规定。也可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如果评标委员会评标违反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比如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响应招标文件,也即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时,招标人发现后,不能作出任何决定,仍召集或等待评标委员会做决定,这不就成了评标委员会决定一切了吗?请注意,我国执行的是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才是项目的所有者、出资者、管理者和经营者。所以招标阶段最后决策者是招标人!这也是安徽老钱总工,要求评标决策权回归《招标投标法》的原因。招标投标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影响评标结果”,一切权利归招标人!可惜我们急切期待的《实施条例》,对这个问题回避了!但我还是认为,只要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投标法》与配套性文件以及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并已经提交评标报告之后,招标人有权改正评标委员会对评标决定。也就是说招标人发现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时(情况必须属实),招标人有权改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上述的法律依据就是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并对评标委员会授权,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另外法律依据是:“招标人依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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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沙发
发表于 2012-8-10 10:38:24 |显示全部楼层
再谈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响应招标文件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通过进一步学习《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有了新的理解和看法如下:

     所以我重申:“招标人发现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时(情况必须属实),也即不符合中标条件,招标人有权改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无需由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也请注意的是,原第二中标候选人也是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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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板凳
发表于 2015-11-2 17:37:55 |显示全部楼层
  回26楼


  再谈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响应招标文件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不响应招标文件不在你提出的具体问题之内,但是就在最后的“等”字当中,也就是说等字中包括“不响应招标文件”,也就是说: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是“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比如供货期规定规定3个月,但是投标人提供货物为3个半月,或者提供设备的某项技术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等,均属于不响应招标文件范围,因此属于“不符合中标条件”,这个问题评标委员会评标时未发现。因此就出现这个论题的楼主提出的问题!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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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5-11-2 22:23:52 |显示全部楼层
回30楼
    再谈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响应招标文件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招标投标法》第一章和第三章的规定,可以看出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筹集和落实资金,以及项目的所有者。它是处于招标项目的中心地位。招标人对进行招标的项目确定招标方案、拟定或决定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审查潜在投标人的资格、主持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和组织评标工作、确定中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并进行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出中标通知书,最后签订书面合同。上述工作由招标人自行组织或者在招标人领导下通过招标代理机构进行。


    因此招标人是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及排序确定中标人。请注意这有一个前提,那就是评标委员会必须是依据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及中标条件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和排序。如果评标委员会评标有误,对未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时(这是楼主提出的问题),招标人就应有权利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请注意第二中标候选人也是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既然招标人有确定中标人的权利,为什么不能在发现第一中标候选人有不响应招标文件问题时,确定第二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呢!这是《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赋予招标人的权利。当然招标人也必须遵守自己编制的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以及中标条件去确定新的中标人。否则招标人就违法和自己否定自己规定原则。当然招标人的上述工作,一定要主动接受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依法监督。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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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3 15:55:10 |显示全部楼层
回32楼


  再谈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响应招标文件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我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二款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请注意!确定中标人是招标人的权利,评标委员会只是推荐中标候选人。如果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写明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及授予合同条件,通过评审后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和排序,招标人就应该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现在的问题是第一中标候选人在评标委员会提交评标报告后发现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中有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因此评标委员会是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方法和标准,以及授予合同条件评标,出现错误。也就是说第一招标候选人是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在这样的前提下,招标人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这也是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是完全正确的,是《招标投标法》赋予招标人的权利!招标人是招标项目的所有者,集资者。难道招标人居然连改正评标委员会错误的权力都没有!不能用《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剥夺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权利!该条只是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处罚的规定。当然招标人有确定中标人的权利,不等于随意确定,必须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意见,否则等于招标人否定自己的规定。如果招标人上述权利都没有时,本人认为我国招标投标领域已经走向误区!有地方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有招标人的代表参加,更有甚者招标人和招标代机构的工作人员都不准到评标现场,好像有招标人参加就会产生腐败!真是奇谈怪论!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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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5-11-3 18:05:08 |显示全部楼层
回34楼


  再谈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响应招标文件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那个文件规定“必须招标项目中,招标人的权利是受限的”。如果有此规定是违反《招标投标法》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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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7#
发表于 2015-11-4 11:00:18 |显示全部楼层
回40楼
  再谈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响应招标文件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请不要离楼主的问题太远。他只提出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响应招标文件。未提第二中标候选人的问题。本人在前一答复中已经表明:《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中“等”字包括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内容。因此应当由招标人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否则法律法规规定评标委员会推荐二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就无任何意义。如果重新评标对第二中标候选人是不公正的。如果采用重新招标,就必须对原招标进行终止。依据七部委27号令和30号令,特别是后者的第七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在发出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给潜在投标人或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所以重新招标使得招标人在招标时间上和经济上会有一定的损失,而且对选定的其他中标候选人是不公正的。
  本人说:“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属于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内容”,而40楼说不包括,就只能各自保留吧!
   顺便回37楼,你说的:“不准招标人及代理机构进入评标现场已经逐步推广了,当然招标人派代表是法定可以的,很多地方就要求代表必须达到专家水平才能派,否则全部抽取产生,这是保证评委独立评标的需要,是根据实际在筑防火墙。”的做法已经远离《招标投标法》,如果你说的已经被推广,就可看出我国招标投标领域的误区有多么大!如果这样实行下去招标工作出现责任问题,将找不到责任者。我个人认为在招标工作出现任何问题,无论是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等出现问题,对上级、投标人,以及行政监督部门,都应找招标人来承担。招标人承担责任,不允许招标人过问评标工作,这是哪家的规定?实在难以理解!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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